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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刑事责任:用假身份及伪造的医师资格证,在中医医院非法行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88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59月份,被告人范某持伪造的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在x中医医院从事医疗活动。20151219日至20151228日,范某给被害人格某雅通过在局部位置打针及放置自制膏药的方式治疗痔疮,期间格某雅出现上吐下泻、头昏恶心、发烧等症状。

20151228日,格某雅来到xx第五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肝肾损伤,泌尿系统感染,直肠穿孔,20151231日进行了直肠周围脓肿手术,2016118日因病情恶化转院至甲医院,2016121日做了横结肠造痿手术和3D超声脓肿引流术,前后共接受手术治疗五次,通过腹部造痿进行排泄,2017324日在甲医院进行了横结肠造痿还纳术。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范某自20104月份开始在x县老干部医院给人治疗痔疮,于20129月份离开老干部医院;20148月份,范某租用xx平价大药房二楼,开展痔疮诊疗工作;20159月份向x中医医院提供了假的职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后在该中医医院从事医疗活动,共治疗了12个至15个痔疮病人,于20151231日离开x中医医院。20151223日至28日期间,范某给被害人格某雅治疗痔疮,主要是局部处抹药。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格某雅于20151219日在x中医医院接受范大夫治疗痔疮的具体过程,即从20151219日至21日期间每日两次到范大夫处放药,范大夫给其局部打了一针,其感觉剧烈疼痛,后范大夫给其一颗蓝白色的胶囊,1222日其又去范大夫处放药,范大夫让其坚持用药。

22日晚其开始上吐下泻、头晕恶心、全身开始浮肿,23日起去找范大夫并说明了以上症状,范大夫说是感冒、吃坏肚子,让其吃消炎药,24日至28日期间每天都去找范大夫放药,但以上症状越发加重,后在x1x2的医院接受了多次手术治疗。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范某使用"范某风"的假身份并持有伪造的职业医师资格证,自2015712日开始在x中医医院进行诊疗活动,医师证等相关证书在x卫生局未进行注册。20151219日,明某夫妻开始让范某医治,同年1231日,王某1接到卫生局的电话称范某给病人看病出了问题,病人正在xx第五医院肛肠科治疗,王某1联系范某时,发现范某已离开济生中医医院。王某1听格某雅说范某给其打过针。

2.证人明某的证言,证明明某和被害人格某雅在x中医医院找范某治疗过痔疮,格某雅在治疗后病情加重。

3.证人王某2、布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王某2、布仁吉日嘎拉等人因患有痔疮在x中医医院接受了被告人范某的治疗。

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范某以"范某风"之名在x中医医院从事痔疮诊疗活动,但未到x卫生局进行注册。

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孙某介绍明某夫妻到x中医医院找范某治疗痔疮,后格某雅病情加重。

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范某以"范某风"的名义在x县老干部医院及x大药房从事痔疮诊疗活动。

7.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程某于201411月份到xx平价大药房找范某风(范某)治疗痔疮,后介绍高某到范大夫处治疗痔疮,其看到范大夫给高某的局部里注射了十几毫升白色药水,后给抹了粉红色的药膏;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于201711月份到范某风(范某)处治疗痔疮,后高某也接受了范某风的治疗。

8.证人边某的证言,证明老范(范某)于20146月份左右以30000元的价格租赁xx大药房的二楼,给病人看病,专治痔疮。

9.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高某于20141128日去x县找范某风治疗痔疮,之前身体很好,找范某风治疗后在x做了手术治疗,现干不了体力活。

五.难点解读

8.被害人格某雅的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格某雅于20151228日到xx第五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急性肝肾损伤,泌尿系统感染,直肠穿孔,20151231日进行了直肠周围脓肿手术。

2016118日因病情恶化转院至甲医院,2016121日做了横结肠造痿手术和3D超声脓肿引流术,前后接受手术治疗五次,通过腹部造痿进行排泄,2017324日在甲医院进行了横结肠造痿还纳术。

六.民事赔偿

被告人范某向被害人高某、格某雅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范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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