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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检查发现肺部结节就诊,未建议进一步检查导致肿瘤漏诊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673人看过

一、关于肺炎的诊断

2017616日原告因发现肺结节3月至被告处就诊,无咳嗽、咳痰。查体:两肺呼吸音清晰。胸部平扫CT检查显示右肺下叶散在感染;两肺上叶纤维灶;左肺上叶局部小肺大疱。诊断为肺部阴影。2017626日原告因咳嗽8月余至被告处复诊,经检查,咽部充血,扁桃体无肿大,咽后壁可见较多淋巴滤泡增生,两肺呼吸音粗,未及明显干湿啰音,心率80/,律齐,未及杂音,诊断为肺炎。

2017731日原告因服药后咳嗽无减轻至被告处复诊,复阅619CT片可见右下叶基底段管腔闭塞。入院被告处完善支气管镜检查。20178,原告因刺激性干咳入住被告处。经检查双肺语颤正常,叩诊清音,双肺呼吸音粗,未及干湿啰音,诊断为阻塞性肺炎。

二、关于肺癌的诊断

201886日查胸部增强CT显示右肺门旁软组织肿块,考虑中央型肺癌可能,右肺门淋巴结肿大,伴右肺下前底段少许阻塞性严重,2017-6-19CT稍进展,两肺上叶纤维灶,左肺上叶局部小肺大疱。

201888日支气管镜检查报告示B6内可见两处新生物,部分阻塞管腔,右下叶基地段可见新生物,完全阻塞管腔。2018810,病理图片报告示(右下肺基地段毛刷图片)图片内找到恶性肿瘤细胞。2018811,病理诊断(右下肺基底段)鳞状细胞癌。2018814,至外院行PET/CT检查。

报告显示,右肺下叶近肺门软组织肿块并PDG摄取增高,考虑为中央型肺癌,未见明显远处转移征象;右肺上叶及左肺下叶多发磨玻璃密度小结节,FDG未见异常摄取,考虑为不典型腺瘤样增生可能,建议CT随访除外其他;两肺疱性气肿,两肺少许慢性炎症。两侧胸膜部分增厚。纵隔小淋巴结,PDG未见异常摄取,考虑为慢性淋巴结。

三、关于肺癌的治疗

815,患者出院。2018823日患者因肺部恶性肿瘤于复旦大学中山医院行右侧肺癌根治术+支气管成形术,术中见右下肺中央型肿块约5cn75px,余肺及胸壁未见转移,病灶累及中肺支气管。824日病理报告示右下肺中央型鳞状细胞癌I级。术后患者恢复可,831日出院。此后患者于外院行化疗等治疗。

四、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鉴定意见认可四级主责,根据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中的分析,漏诊对于肿瘤的分期和治疗方案无影响,原告的肿瘤是原发病,是否漏诊对原告的后续治疗均无影响。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619日因外院检查发现肺部结节至医方就诊。检查肺部平扫CT示右肺下叶散在感染,两肺上叶纤维灶,左肺上叶局部小肺大疱。626日患者复诊,医方再次阅片后诊断“肺炎”。根据现场阅片,右下肺下叶支气管狭窄伴右肺门增大。医方未建议进一步检查,如增强CT或气管镜,存在漏诊。

患者86日胸部增强CT示右肺门旁软组织肿块,考虑中央型肺癌可能大,右肺门淋巴结肿大,伴右肺下前底段少许阻塞性严重,2017-6-19CT病壮稍进展,对患者病情变化有一定影响。根据系列影像资料所见,患者肿瘤分期工期。824日术后病理报告示右下肺中央型鳞状细胞癌I级。医方漏诊对肿瘤分期及治疗方案无影响。患者自身存在肺部肿瘤,其随访过程中不够及时,亦对及早诊断有影响。

六、庭审意见

本病例经xx区医学会和x市医学会两次鉴定,均构成四等医疗损害,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合计赔偿原告方损失35,771.91元。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第六人民医院x分院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35,771.9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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