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马某某以“胸痛半年余,加剧2天”为主诉入住x第二医院,入院诊断:1.胸痛待查,冠心病ACS;2.高胆固醇血症;3.高尿酸血症;4.肺气肿。经入院完善相关检查,x第二医院诊断马某某“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并于2019年9月5日急诊实施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术。
术后继续抗凝、抗血小板聚集、控制心室率、改善心室重构、扩冠、抗心绞痛、调脂稳定斑块等处理。手术后,马某某继续住院观察治疗。术后,马某某多次表示头晕、头痛,精神疲乏。2019年9月10日中午,马某某突发意识障碍,伴呕吐、四肢抽搐,呕吐呈喷射状。后经头颅CT检查显示其右侧额叶出血,马某某随即转神经外科行急诊“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
开颅术后,马某某病情急剧恶化,脑疝形成,无法自主呼吸,依靠设备呼吸维持生命体征,预后极差,随时有死亡可能。2019年9月12日下午,马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由x第二医院派出救护车将其送回家后,马某某于同日下午死亡。
二、患方观点
x第二医院在对马某某进行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手术后,未尽全面诊疗义务,也没有仔细观察马某某的病情变化,致使马某某在治疗过程中发生脑出血并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x第二医院存在过错,应对马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x第二医院针对马某某的病情进行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过失。x第二医院对马某某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均符合医疗诊疗规范。同时,x第二医院对于马某某的治疗在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选择以及术后出血等方面,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过失行为。
在马某某家属放弃治疗要求出院时,x第二医院详细告知其放弃抢救自动出院的后果(死亡),但马某某的家属仍然签字自动出院。马美荣、傅桂招等提出x第二医院未仔细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与实际不符。在马某某突发脑出血后,x第二医院医护人员反应迅速,处理及时,不存在观察病情不仔细问题。
综上,x第二医院在对马某某整个治疗过程中采取的医疗措施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同时,x第二医院对马某某进行积极救治治疗。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四、鉴定意见
2020年7月9日,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x第二医院在患者马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约为60-65%。
五、庭审意见
根据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x第二医院应对原告由于马某某的死亡所致经济损失承担63%的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认为x第二医院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80%,该主张与前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过错参与度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x第二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25774.35元+丧葬费24837.75元+死亡赔偿金24655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09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5元+护理费705.6元+马某某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612.8元+马某某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46954.05元。
此外,x第二医院在对马某某进行诊疗期间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告因此支出的鉴定费11500元,应由x第二医院承担其中的63%,即7245元,其余鉴定费4255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关于过错的时间节点以及过错期间医疗费数额的司法鉴定费,亦应按照前述标准进行分担,即x第二医院承担该部分鉴定费2000元×63%=1260元,原告承担该部分鉴定费740元。
六、法院判决
x省x市第二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5774.35元、丧葬费24837.75元、死亡赔偿金24655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09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5元、护理费705.6元、马某某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612.8元、马某某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51.2元,以上八项共计316954.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