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6日7时许,孙某珍与朱某某夫妇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过程中孙某珍用嘴咬伤朱某某的右拇指。当日,朱某某到x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手部外伤,处理:处置,并支出门诊医疗费3元。
2018年7月17日,朱某某到x大学附属医院西区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拇指远节骨髓炎,并给予清创消炎。2018年7月19日,朱某某到x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拇指人咬伤、右拇指骨髓炎。
2018年7月23日,x大学附属医院在全麻下对朱某某行右拇指清创开放引流术。2018年8月7日,x大学附属医院在全麻下对朱某某行右拇指清创、截指术。2018年8月13日,朱某某在x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朱某某在x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期间,支出住院医疗费17623.32元。
二、患方观点
2018年6月6日,朱某某因被他人咬伤被送至x医院进行救治。朱某某当时伤情严重,右手拇指及指甲均被咬穿,在家人一再要求x医院给朱某某打破伤风针及狂犬疫苗的情况下,x医院仅进行伤口处理并简单包扎,没有对朱某某的伤口进行其他消炎处置及感染风险告知。
朱某某按照x医院的医嘱在x医院换药三日后因伤势发炎不愈合,后到x大学附属医院救治,最终导致朱某某感染骨髓炎而右手拇指截肢。朱某某认为x医院在处置时未及时给朱某某的伤口进行消炎处置及打破伤风,导致伤势感染致残,向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1、x医院不认同朱某某所诉在诊疗过程当中存在过错。朱某某当时就诊于x医院,诊断为右侧手拇指角质部皮肤裂伤,x医院医生对其伤口对症治疗进行了消炎处理,并开具了口服消炎药。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朱某某骨髓炎截肢不存在因果关系;
2、据x医院了解,朱某某于2018年6月6日在x医院就诊之后,于2018年7月19日又到x医院就诊,期间是否在其他医院就诊x医院不得而知。如朱某某未在其他医院就诊,一直放任伤口,最终造成骨髓炎截肢,其后果应自行承担;
3、朱某某系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伤。据x医院了解,咬伤朱某某的案外人孙某珍因故意伤害已被x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珍承担的是截肢之后的伤害结果,对此朱某某应向孙某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向x医院主张赔偿责任。
如像朱某某所述,截肢是因x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孙某珍就不应承担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朱某某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该责任不应由x医院承担。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患者朱某某的本次损伤评定九级伤残,建议院方过错起次要作用。
五、庭审意见
结合x医院的诊疗行为在朱某某的损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本院酌定x医院对朱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x医院应向朱某某支付赔偿金34444.64元(医疗费18072.16元+残疾赔偿金54992元+护理费1214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鉴定费7200元+误工费13239.90元=108148.81元,108148.81元×责任比例30﹪=32444.63元,32444.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34444.63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镇中心卫生院向原告朱某某支付赔偿金34444.6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