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7年9月28日,原告因意外滑倒受伤,同年9月29日经x区x2镇卫生院拍片检查为右股骨胫骨折(无明显位移),医生建议回家静养。后听说被告处能治疗骨伤,前去诊治。被告实际经营者李某给原告贴服黑膏药并收取原告3500元。
此后原告两次到被告处复诊,李某对原告的伤腿拉拽导致原告伤情加重。2017年11月14日,原告入住x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完全移位,2018年12月8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23865元(含膏药费3500元);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予以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被告x村卫生站未作答辩。
四、鉴定意见
2018年8月15日,x市医学会出具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根据患方陈述x村卫生站李某吩咐患方将患者伤腿拉直,用砖头系在腿上吊在床头下,李某的父亲李某光两次对患者张某某伤腿进行拉拽,均能导致患者股骨颈完全移位。专家组通过充分的讨论分析,认为案例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x村卫生站负完全责任。
五、庭审意见
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被告x村卫生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x村卫生站放弃上述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诉称的医疗损害已由x市医学会鉴定被告x村卫生站承担全部责任,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其诉请判令被告x村卫生站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至12月8日先后两次在到x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和呼吸介入科住院治疗。原告的各项损失为:
1、护理费13288元。本院参照《2018年x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132.88元/天酌情计算100天,应为132.88元/天×100天=13288元,原告诉请13965元对超出赔偿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2、伙食补助费420元。参照上述标准按30元/天计算为30元/天×14天=420元。
3、交通费280元。原告住院治疗其家属需要往返于家庭与医院之间对其进行照料,因而必然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280元,理由同上。
4、营养费3000元。参照上述标准按30元/天计算为30元/天×100天=3000元。
5、鉴定费16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8588元。虽然x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显示被告对案涉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原告应就自身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以承担20%为宜,故应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区x镇x村卫生站赔偿原告张某某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4870.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