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一、患方陈述
2019年3月25日,王某某因反复头晕入住中西医结合医院,入院诊断为二级高血压,很高危,脑供血不足。于2019年3月26日查头部CT检查示:鞍区占位,双侧侧脑室扩张,注意轻度脑积水合并间质性脑水肿,右侧筛窦炎症。
于2019年3月29日查头部磁共振平扫+增强示:鞍区及鞍上占位,考虑垂体大腺瘤可能性大(不除外侵袭性),脑白质疏松。2019年4月1日,王某某出现尿量增多,钠、氯进行性下降。2019年4月2日,在全麻下为王某某行鞍区占位切除、骨瓣还纳术治疗。
2019年4月3日8时30分,王某某出现意识障碍加重,神志呈昏睡状态。于10时55分急诊在全麻下行双侧颅骨钻孔侧脑室外引流术。2019年4月4日,查房发现王某某呈浅迷状态、心率快、发热、电解质紊乱,考虑为下丘脑损害所致。15时20分王某某生命体征不平稳,血压下降,19时48分经抢救无效,判定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鞍区占位,脑水肿肿胀,丘脑下部损伤。
死亡诊断为:鞍区占位,脑水肿肿胀,丘脑下部损伤,脑积水,电解质紊乱(高钠、高氯、低钾血症),酸碱失衡(代谢性酸中毒、呼吸性碱中毒),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脑供血不足,二级高血压,很高危,混合性高脂血症。王某某实际住院10天,一级护理4天,二级护理6天。共花费门诊医疗费242.70元、住院医疗费24915.34元。
二、患方观点
2019年3月25日,王某某因头晕到被告医院就医,神经外科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告知可以外请知名专家赵某手术。术后王某某状态差,经抢救无效于19时48分宣布临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对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其死亡,应当承担责任。双方针对责任程度及赔偿金额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2588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2267.02元、误工费1471.30元、死亡赔偿金603440元、丧葬费34266.5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68828.76元×70%即468180.13元;2、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医方观点
王某某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我医院无关。王某某初期检查为鞍区占位,在本人及家属商议下同意手术治疗,并告知手术风险极大。本案是医疗风险不能完全避免,从以上治疗过程中,可以看出医生已经尽职尽责,在治疗过程和抢救过程均无过错,但是没有挽救王某某生命,属于医疗风险不能完全避免。
针对调整诉讼请求提出如下意见:1、医疗费,鉴定上明确说明院方对王某某的入院相关检查和诊断意见和手术方案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正常的治疗原始疾病的医疗费不属于赔偿范围;2、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的理由同上,不存在有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
3、误工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退休后还进行工作,她本人有重大疾病也不应当工作。本案中,院方对其诊断治疗是正确的,是治疗原始疾病,不存在误工;4、关于交通费,本案中因为治疗原始疾病去的时候没有交通费,王某某已经去世,交通费应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存在交通费。
5、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院方在手术前已经将风险告知,本案属于医疗意外风险。因此,不应当有精神损害赔偿金;6、关于鉴定意见给出的是次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次要责任应当是在30%以下承担责任;7、鉴定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四、鉴定意见
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对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王某某的死亡与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因果关系,院方的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五、庭审意见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和本案具体案情本院支持中西医结合医院按照4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省x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合计268612.6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