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7年3月6日原告在x市妇幼保健院做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检查提示肝肾功能等均正常。同年4月12日经朋友介绍原告来到被告x社区医院就诊,接诊罗某娟医生开出TORCH十项、不孕不育四项、女性肿标五项、甲状腺激素、性激素检查,后建议原告进行中草药调理三个月。
从4月23日开始至6月11日总共就诊八次,约每周一次,一直服用中草药汤剂(一剂早晚各煎药服药一次)。至服药半个月时,原告觉得困乏、疲劳;服药一个月左右,原告困乏、疲劳加剧,且出现了嗜睡、食欲减退、耳鸣的现象。原告复诊时多次向医生反映以上情况,但院方并未引起重视。服药期间原告未被安排做任何肝肾功能检查。同时,原告发现被告诊治医师开出的处方上却写着其他医生的姓名。
同年6月13日早上原告突然发烧38.5℃,在被告中心卫生院处治疗并未好转,15日早上原告去x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经检查发现原告的肝肾功能指标严重异常,超过正常值的几十倍至数百倍,肝肾功能严重受损,急转院至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简称x二医院)就诊。
6月15日下午原告到达x二医院急诊,经检查,肝肾功能中原告肝脏谷丙转氨酶5588U/L、谷草转氨酶12352U/L、乳酸脱氢酶9742U/L,尿素氮、肌酐也明显升高异常,诊断为:发热待查、肝肾功能不全。医方告知原告家属病人病危,让家属签字,马上入住ICU重症病房抢救,经过二十多天的抢救之后病情好转,转入普通病房。医生诊断为:急性肝肾功能衰竭,药物性为首先考虑因素。
二、患方观点
原告经过九死一生的险境,花费巨额医疗费用,目前原告的肝功能已基本恢复、肾功能尚未恢复正常,出院后继续服药治疗和需定期复查。事发后原告及家属咨询包括x二医院在内的多位专家,均表示是中草药引起原告的肝肾功能损害,尤其是草药中的“山豆根”损害肝功能,并且已有大量文献报道。
同时,按照规定再服用中草药的过程中应当监测肝功能的情况。本案原告在服用中草药半个月时即出现明显不适,一个月左右时不适加剧,被告一直未引起重视,直到原告出现严重肝肾功能衰竭前也未作任何肝肾功能检查。因此,被告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存在明显的过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8月2日原告方与被告协商,但其认为自己不存在诊疗过错,而且认为原告的肝肾功能损害是由于被告中心卫生院的不当用药引起。为了查明肝肾功能严重受损的原因,原告无奈只好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生命健康权。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98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误工费10880.6元、护理费10880.6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74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上述合计285805元,按80%责任为228644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承担。
三、医方观点
1、2017年4月23日-6月11日,病历记载的主诉是没有原告诉状中提到的困乏疲劳的内容,原告和主治医师罗某娟的微信记录中有全程的原告病情的记录,原告都是表示身体反应良好,没有提到有任何困乏疲劳。故原告不存在疲劳困乏的情况,更没有告知主治医师。
2、关于6月13日原告突发发烧,从原告与罗医生的微信可以看到原因,是原告6月12日淋雨衣服没换,穿着淋湿的衣服午睡,感冒后去被告中心卫生院治疗,是着凉引起的发烧,不能认为发烧与被告的诊疗有关。
3、原告到被告中心卫生院诊疗时使用三种药物,三种药物的说明书都有对适应症及适应症以外的不良反应的表述,该天原告配的是清开灵,是治疗风热感冒,原告是风寒感冒,药性相反,另两个抗生素是有明确记载不良反应的,尤其是肝损的不良反应。因此可以证明原告的肝损伤是否与用了药物的不良反应有关,不良反应还需看不同的个体差异,上述能推断原告的并发行为是之后的诊疗行为发生,与被告无关。
4、关于山豆根的问题。罗医生是x市比较著名的治疗不孕不育的中医,其家族都是知名的中医师。山豆根是治疗不孕不育比较常用的一味中药,且对原告用量不超过3克,在2015年药典用药量的上限,符合规范。原告提出山豆根有肝损伤的不良反应,但从中药大辞典中表示山豆根有护肝作用,不损肝,最多仅是神经方面的毒性。原告认为山豆根有损肝的文献与中药大辞典相违背。
5、原告提到临床诊疗指南,该指南不适用于本案,对是否需要肝功能定期检测,与原告的症状有关,原告从未向主治医生提出身体不适的症状,让主治医生进行检查,为了避免过度治疗并非要强制检查肝功能。
6、原告的诉请与其诉由不对应。综上,原告的身体发生的病症与其诊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四、鉴定意见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次要责任。
五、庭审意见
具有临床鉴定资质的x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接受委托后,召开医疗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后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形成本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肝功能损害的发病过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结合原告的用药史,符合中草药相关肝损伤,不考虑扑感敏、清热灵等药物引起的肝损伤。
本院认为被告虽然用药没有明显的超剂量使用,但没有注意长期用药中药物的可能引发的不良反应,未定期复查肝功能,存在不足,使原告丧失及时发现肝脏损伤或发现后及时停用相关药物的情形,避免肝脏功能的进一步损害或避免发展到肝功能衰竭的程度。
故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叶某肝功能衰竭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37257.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15.5元、误工费10880.6元、护理费10880.6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261834.49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中医门诊部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4733.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