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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脑血栓拟行手术治疗,因医院手术设备出现故障延误治疗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562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85202236分,原告朱某某(男,195452日出生)入被告x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侧脑血栓形成,拟行支架取栓术”。但在原告等待手术过程中,手术设备出现故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手术设备仍未修好,无法进行手术,被告x医院遂建议原告转院治疗。在被告x医院并未与外院协调好转院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将原告送往x区血栓医院。

521230分左右到达x区血栓医院,没有收治原告。原告自行赶往被告x总医院,521250分入院急诊,初步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52112日办理住院,入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可侧颈动脉系统),住院16天,住院期间一般专项护理。

201866日,原告入x县中医院治疗,入院中医诊断为“中风-中经络”、西医诊断为“脑梗塞”,住院13天,住院期间2级护理,于6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2018620日,原告入xx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住院87天,住院期间2级护理,于20181015日出院。

三、医方观点

被告xx医院辩称,我院对原告的治疗负有次要过错,赔偿责任30%之内。被告x总医院辩称,我院认同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我院对其他医院的治疗不予置评,经我院专家组讨论,我院医师依据规程对患者进行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诊疗,诊疗过程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被告x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范围。被告x总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评定为二级伤残。3.原告营养期评定至评残前一日,需长期护理。4.原告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五、庭审意见

本院酌定被告x医院对原告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对复印费、鉴定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0%。被告x总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确认如下:

1、医疗费73337.95元,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29335.1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核定为17800元(100/天×178天),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7120元;

3、护理费核定为208601元(42157/365天×162=18711元,52707/365天×220=31769元,52707元×3=158121元),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83440.40元;

4、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0元,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2000元;

5、误工费,本院核定为44566元(3500元×382/30天),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17826元;

6、辅助器具费:本院认定为9670元,被告按责任比例应承担3868元;

7、残疾赔偿金:本院核定为503899.20元(34993元×16年×90%),由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201559.68元;

8、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残疾等级,本院酌定为45000元,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18000元。

9、复印费90元、鉴定费26850元,系因本次纠纷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承担。

六、法院判决

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2933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20元、护理费83440.4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7826元、辅助器具费3868元、残疾赔偿金201559.68元、精神抚慰金18000元、复印费90元、鉴定费26850元,合计390089.2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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