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贾某某因踝关节骨折2014年11月10日在x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后贾某某因需要取出体内的钢板2016年11月28日再次入住x医院,x医院给贾某某手术后,贾某某出现大小便失禁,腹部以下无知觉,下肢无力,膝关节弯曲,无法正常行走等问题,二次手术后给贾某某带来了无尽的精神痛苦。
二、患方观点
2016年11月28日x医院的诊疗行为是个医疗事故,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后贾某某就赔偿问题和x医院多次沟通,因赔偿额度相差甚远双方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贾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贾某某的医疗费12964.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误工费155000元,护理费1550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97905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76元,上述费用请求判令x医院按照8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2.请求判令x医院支付鉴定费1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3.请求判令x医院支付诉讼费。
三、医方观点
认可贾某某的就医经过,认可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贾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数额认可。贾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不认可,因贾某某已达退休年纪,没有工作,不存在误工损失。贾某某主张的护理期限认可,护理费标准不认可。贾某某主张的营养费过高,认可4500元。
贾某某的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请法院依法确定。贾某某主张的鉴定费请法院依法确定由原被告谁承担。我方认为我方应就贾某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同意法院依法确定。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在为贾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贾某某目前大小便失禁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程度为同等到主要责任;赔偿指数为8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2014年11月13日行右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麻醉方法:CSEA。出院后无遗留脊髓损伤症状。2016年11月28日为取右踝关节内固定入院。术前进行右踝关节X线检查示,骨折愈合好。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病程记录记载术后第1天发现腹壁及下肢痛温觉消失、肌力下降达4级,考虑麻醉药物对脊髓的作用,行神经内科、高压氧科、骨一科院内会诊。
2、被鉴定人术前无脊髓损伤症状、体征,推断麻醉操作中对脊髓造成损伤;术后出现脊髓损伤症状体征,医方未对其脊髓损伤程度进行评价;脊髓急性损伤常用的治疗方法为甲强龙冲击治疗,结合高压氧、神经节苷脂药物等治疗,效果较为肯定。医方对贾某某的脊髓损伤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针对、有效的治疗方法,存在不足。
3、医方申请麻醉会诊科,但无会诊记录;2016年12月11日医患沟通记录上无家属签字。病历书写不规范。病程记录及医患沟通记录中无相关转诊、转院等告知。7、经相关检查排除了被鉴定人存在病理性神经系统改变。
综上所述,医方在为贾某某进行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麻醉过程中造成其脊髓损伤;脊髓损伤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治疗上存在不足;对患者的告知上存在不足,未告知及时转诊等;病历记录缺少术后麻醉科会诊记录、医患沟通记录上无患者家属签字等不足。
六、庭审意见
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持异议,双方的分歧只是x医院对贾某某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意见不一致,鉴定意见书认为x医院的诊疗过程过错与贾某某目前大小便失禁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程度为同等到主要责任。综合双方举证,结合实际案情,本院酌定x医院对贾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比例。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医院赔偿原告贾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44612.94分。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