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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张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友利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X诉被告张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所借原告款218000元及利息。2.本案一切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张XX以工地用钱需要向我借款,出于对其信任和帮助,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3分。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XX辩称,欠钱属实,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之前我一直积极偿还原告借款,但是我现在尚欠原告本金八万多元,其中有十万元的债务我已通过转让债权的形式偿还给原告,债权转账是三方同意的。
徐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XX于2019年3月6日向原告谢XX借款,原告谢XX于当日分两次向被告张XX转账18万元,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000元。后被告张XX于2019年9月20日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3月6号借谢XX人民币218000.00大写贰拾壹万捌仟元整手机转账收款账号:62×××81借款人:张XX2019年3月6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实际借款金额是多少;二、被告徐XX是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应支付的利息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实际借款金额20万元,其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18万元,微信转账4000元,另16000元系现金交付,18000元系双方结算的利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张XX只认可收到184000元借款本金,对于原告主张的16000元在借款时已作为利息予以扣除,另18000元是借款期间的利息,在原、被告结算后,将本金及利息重新向出具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院认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184000元。
关于争议论焦点二,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告谢XX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但该款系大额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被告张XX称徐XX并不知情,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徐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被告均认可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具有债的保持力,已经支付的部分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本案中,以借款本金18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每月利息为5520元,则被告利息已支付至2019年5月11日(按每日利息184元,已付66天)。对于自2019年5月12日起的利息,本院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其已将对谢XX、谢XX的债权转让原告主张,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审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张XX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对于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谢XX借款184000元及利息(以18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张XX负担1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提出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4570元,逾期不预交,则视为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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