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来电咨询,说借钱给他的朋友,他朋友正在执笔写借条,问“利息到底怎么约定好?”这么寥寥几字、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或许并不是那么简单。鉴于好多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朋友不懂怎么在借款合同(借条)中约定利息,今天我就来跟大家说说借款利息约定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对看到本文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利息约定要明确具体
这里的“明确具体”一方面是要求有书面、文字的约定,换句话说叫做“有白纸黑字就赖不掉”;另一方面是要求利率要明确具体。如借条上载明:“利息按2分计算”,而这样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年利率2%”,也可以理解为“月利率2%”,存在歧义,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尽管可以依照当地交易习惯,且可以运用合同解释方法中的整体解释法予以明确,“利息按2分计算”应为是月利率2%。但这无疑增加了主张利息的败诉风险。退一万步讲,“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主审法官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呢!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够明确的,都会被认定是没有利息的借款。这时,出借人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就基本没门了。所以,利息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
二、利息多少才合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利息约定有一定的规则:
1、约定利息时不能超过年利率36%,也就是平时习惯书写的“月息三分”(月利率3%);就算借款人真正支付的利息超过这个上限的,借款人也能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上限部分的利息。
2、24%<约定利息的年利率≤36%,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那么该约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无法要回;若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仅支持年利息24%(月息两分)以内的部分。
3、约定利息的年利率≤24%(月息两分)的,法院支持。
看下表,一目了然:
年利率 | 法院支持清情况 |
超过36% | 法院不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 |
超过24%但未超过36% | 不予保护; 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出借人可以不返还; 借款人尚未支付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
未超过24% | 合法有效,法院支持。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 法院不予支持 |
三、利息不能预先扣除
利息是本金产生的收益,是一种法定孳息。先有本金后有利息,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的时候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却又要按照合同文本上的本金计算利息,这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为了避免债权人利用经济上的优势乘人之危,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在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出借人起诉到法院,只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本金。
四、逾期利息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对于任何一个借钱出去的人来说,最关心的问题一定是借款人能否按时还款,因此,事先在借款合同(借条)中约定清楚逾期利息才是明智之举。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打借条时实在忘记了约定逾期利息,而事后又出现了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这时就要分情况来维权获取逾期利息了: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该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如果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话,法院可以按照年利率6%来支持出借人的逾期利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