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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发布者:袁少成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41人看过

在提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是“各分一半”,但实际上并不绝对是这样的。可以这么说,绝大多数的婚姻当事人在结婚时都是有财产的,不可能全部的财产都是婚后形成的。这就导致了,在离婚的时候,往往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是错综复杂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要遵循这些原则:

一、协议原则。

协议原则很好理解,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男女双方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予以认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想怎么分割就怎么分割,法律不加以干涉。

二、照顾原则。

照顾原则主要是指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至于很多人问“照顾分割财产的比例是多少?”,那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只能法通过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适用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在《婚姻法》中是一个核心问题,尤其在财产分割当中都是有体现的,往往在同等情况下倾向于女方。

三、均等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原则上均等分割,但不是绝对均等分割。

四、少分或不分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二十一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这里要说的是:1、少分或者部分原则是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才会适用这一原则,并不是一方有过错而不论何种过错,就必定要适用这一原则。2、是少分还是不分?如果少分的话,少分多少比例?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只能法通过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适用这一原则。

五、经济帮助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帮助多少也没有明文规定的唯一标准,同样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适用这一原则

六、赔偿原则。

赔偿原则严格来说不是财产分割问题,而是侵权问题。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要说明的是“(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强调的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单次的婚外性行为并不一定能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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