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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正义之不得兮,惟巧合与无奈

2018年01月03日 | 发布者:马文涛 | 点击:72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前言:老田本来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几年前随子女远离家乡来城务工后在一个小区做保洁工作,但是就当一切越来越好时,一起突如其来的车祸却改变了一家人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巧合却更是离奇的让我这个长期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大感

前言:老田本来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几年前随子女远离家乡来城务工后在一个小区做保洁工作,但是就当一切越来越好时,一起突如其来的车祸却改变了一家人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巧合却更是离奇的让我这个长期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大感意外,直呼我能拿什么保护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2017年初秋的一天,急促的电话吵醒了正在午休的我,“是小马吧,我是小张(小马夫人)他们单位的冯师傅,有些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要咨询以下你,你什么时候有空我们见一面”“好,请您直接到我单位就可以,我帮您分析分析”,本以为一样是简单交通事故案件,简单的法律关系,但随着案件的一步一步进展,我发现其中真不是那么简单。

事故发生在2017年8月的一个下午5-6时,老田照常打扫完小区卫生后骑着几年前儿子给买的二手电动车回家,骑行到机场路荣川环岛路段行驶到唐丰快速路出口时,一辆转弯半挂车车头转弯驶出环岛时,将正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老田连人带车一并卷入轮下。。。。。。。,待家人接到电话赶到交警队时,见到的是一具冰凉且血肉模糊的尸身,甚是悲凉,但到这仍然是一起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了。大概一个月后,处理事故的交警二队通知老田的儿子小田到交警队领取事故鉴定报告,小田正是在领取事故报告后无法接受才通过亲戚(即上文提到的冯师傅)找到我,希望我给些建议。

初见事故的鉴定报告,无非又是些某部位某部位相接触,经什么什么实验,等等。。。“经鉴定,老田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碰撞发生时老田驾车的时速为18千米/时,牵引车时速为14千米/时”清晰的显示在鉴定结论上。“如果我爸骑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那就没有电动车了,他骑的是最早出的那种老式有脚蹬的电动车”小田略显激动的说。“电动车在国家层面确实曾经出台过技术标准,规定过符合什么样标准的属于电动车,除了你说的有人力骑行功能外,还应该符合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备质量不超过40千克,但是我们认为这个技术标准应当是国家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规范,至于普通的消费者是不是应当以这个标准确定是否属于机动车?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销售者并未提示是否属于机动车,普通消费者在这个层面只能理解出这车是两轮,电力驱动,可以脚蹬骑行等一系列问题呼之即出。”对此我只能无奈的回答“从鉴定来看,你父亲骑的电动车整备质量50多公斤,最大时速22公里”,“我们到现场后看到大车后面有一条长长的刹车痕迹,他碰撞时时速怎么可能只有14公里?他们说我爸速度快不就是想说是我爸撞的大车上么?”“在鉴定时是否将照片提供给交警部门?”“他不要,我们是说给着”,“对于这个问题,我只能说你对于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我们毕竟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意见的评论可能没有鉴定机构更加专业,但是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申请重新鉴定是允许的”,对于如此“有针对性”的鉴定意见,我极力的尝试着让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事实是当事人也确实申请了重新鉴定。

大概三个半月之后,2017年12月上旬的一天,小田再次来电话,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出了,我们最初的设想中着重的速度和车辆性质的主要争议,速度的鉴定变更了,大车的速度高于电动车的速度,但是车辆的性质仍然属于机动车。随着重新鉴定结论的出具,事故认定书呼之欲出,同等责任,然额,给老田认定同等责任适用的法律条文又是让我颇为不解,甚至为之汗颜,一条是作为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的常规条文,即没有驾驶轻型摩托车需要的E驾驶证;二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条文的表述是这样的“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分道行驶确实是道交法的规定,但是,用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真的合适么?首先,在任何情况下,机动车在经过非机动车道时都应仔细观察,而老田骑行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并非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次,老田不论在购买还是使用电动车时都是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的,不能将电动车生产者生产超标机动车的责任归咎于使用者老田;再次,法律不强人所难是现代法律精神,鉴定机构所谓的《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并非一个普遍适用和推广的标准,而仅是鉴定和质检部门在检测时使用,强行要求一个年过花甲的老人知道清楚电驱动的车是机动车并且跟各种大型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难道不是强人所难么?上面这些理由即便都不成立,弱弱的问一句,人车分行的立法本意难道是禁止机动车对所谓的机动车的伤害?难道我对该条使非机动车、行人免受机动车的伤害的立法本意是理解错了?故此,我想这条的使用必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

按照上面的思路,我鼓励了小田申请对事故认定的复核,然而,不出大部分长期做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所料,复核维持了原认定。

上面这些是事故处理阶段的一些问题,虽然很有问题,但是巧合程度并不是意外的程度,至少有些可以推测的程度,下面的一些问题却实实在在的让我大感意外。

事故认定后,小田找到我,商谈起诉的事宜,这时的一个线索引起了我的注意,这辆半挂牵引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是10万,从做交通事故这些年来看,营运货车均没有如此少的保额,由其是大型营运货车,至少也该有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是正常的,交强险加1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远远不足以赔偿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的老田的损失,小田的意思的查封肇事车辆,经反复协商,办案的路北法院同意查封肇事车辆的手续,但是不同意扣车,好吧,也只能这样了。

接下来的是精彩的巧合,当路北法院保全组的法官拿着保全裁定去车管所保全时,车管所却告知该车正在过户,无法保全,主管法官打电话给我时,我大吃一惊,难道尚未提车的车辆已经被转移所有权了?当天下午,我直接杀到唐山市车辆管理所,调取了该车的车辆档案手续,得知,并非已经过户,而是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无法在车管所系统中作出查封标记,该车的过户手续是二分所办理的,过户验车是事故发生当天进行的,所以车管所的同志建议我去经办的二分所了解具体的情况。第二天一早赶到二分所,说明来意后,柜台同志带我找到领导,跟领导沟通完并调取过户手续后,我梳理了原因,2017年8月中旬,该车买卖,事故当天新车主委托服务公司去车管所申请过户并验车,验车完成后司机驾车外出的过程中,发生了老田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主并未通知服务公司,该公司在事故发生第二天开局发票并交到二分所,但由于事故的发生,车辆被扣无法继续过户,车辆就一直处于过户过程中的状态,直到查封裁定出具。在与领导沟通后,领导表态,在事故解决完全之前,不会继续办理过户手续,这才使法院的保全裁定有意义。

所以说,巧就巧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正好是过户过程中,任何系统或材料中都是原车主的姓名,但实际车辆已经买卖且过户,保险又不足以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处理到诉讼,时时刻刻都让我无奈又感慨,交警部门加大打击电动车的力度,我拿什么保护你,守规矩的驾驶电动车受害人?法院不愿承担责任不保全扣押营运车辆,我拿什么保护你,事故车辆保险不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车辆正处于过户状态中无法标记保全,我又拿什么保护你,希望采取正当手段维权又被种种“巧合”玩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本文发表于本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既无奈又愤慨之时,有言语过激不合适之处请案件的参与人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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