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某月某日,卢某驾驶自有的某小型客车行驶至唐山市开平区新华道水上乐园附近时,被陈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的半挂货车刮撞,致车辆严重受损,陈某于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车辆损失,公估费,拆解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共计19万余元。
严格把关证据,争取最大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请求的车损是否过高以及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如何赔偿。
其中,车辆损失除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意见外,原告车辆在品牌车辆4S客服中心修理,督促原告及时开具了修理费的票据及清单,用以佐证损失的实际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用以代步的交通工具因事故损坏期间的代步费用,法院应予支持,对此,督促原告在其租车的公司开具了租赁合同及租车发票,结合修理时间,最终法院酌定了合理的代步费用。
基本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致使他人受损的,应当予以赔偿,遂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损15万余元,公估费7000余元,由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