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纠纷起诉拿回本金后,还能再起诉要利息吗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1617人看过

  作者: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余金龙律师

  专业领域:p2p投资纠纷/现货投资纠纷/民间金融/公司法务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标明作者及单位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起诉讼后,不外乎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请:1.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本金;2.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3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罚息/违约金或者滞纳金等;4.要求借款人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保全费。

  但有的出借人因为不懂法律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在起诉是未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只主张了本金。那么事后还可以就该次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向法院起诉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甲乙系朋友关系,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事后乙向甲出具借条,对借款本金以及还款期限作出承诺。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可借款到期后,乙方表示无力还款。甲方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方还款。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方立即还款。事后,甲将本案的案卷交由笔者审阅,问笔者还能不能要利息?我的回答是可以主张利息,但是主张哪一段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结局的。甲方出于好奇,不是说一事不再理吗,同一笔借款我已经向法院起诉了,再就该笔借款的利息再次起诉,法院会支持吗?

  为何甲有一事不再理的疑虑呢?甲的理解是同一笔借款中的本金和利息是一个诉讼标的,而根据我国诉讼法制度,的确规定“一事不再理的制度”,即当事人在前判决生效后又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前诉同一的,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的疑虑不无道理,同一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看起来好像是同一诉讼诉讼标的,而且原被告又是同一主体。但是甲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项判断:就是到底本金跟利息是何关系?其实本金跟利息不是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利息是法律意义上的孳息,跟本金还是有所不同,分属不同标的,可以拆分。故在诉讼中没有主张利息,事后还可以起诉要利息,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那么问题来了,上述这个案例,像甲方如果主张利息的话,他应该主张哪一段的利息呢?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来区分不同情况来分别叙述:

  第一种情况:甲方能否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甲方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由于在这段期限内是本金的占用时间,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超过法定利息上限(年息24个点)的话,法院都会支持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就该段期限未约定利息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或者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是不会支持利息的。但是不排除有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未约定利息,但是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也会支持利息(详见笔者之前发表的一篇为《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也会支持利息》,链接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1a895340102v6nn.html)。

  第二种情况:甲方能否主张借款期限之外的到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甲方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那么,甲方可不可以主张2015年3月5日自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一日的利息呢?答案是可以!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甲方可以按照年利率6个点主张自2015年3月5日至判决生效前的利息

  第三种情况:甲方能否主张判决生效后的利息?譬如甲方的民间借贷案件在2015年9月8日判决生效,那么自2015年9月8日之后到被告实际还款之日的这段时间的利息怎么主张?答案是无须主张,法院按照法定判决。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譬如:上述案例中,借款本金是50万元

  综上:以上三种情况的三段利息,分别计算如下:1.第一段(2013.3.5-2015.3.4):无息;2.第二段(2015.3.5-2015.9.7):500000*(2015.3.5-2015.9.7)*年利率6%;3.第三段(2015.9.8-实际清偿之日):{500000*(2015.3.5-2015.9.7)*年利率6%}*年利率4.75%*2

  最后我们再分析一下,法院对于先起诉本金,后起诉利息也会进行审查的,如发现不符合规定,也是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哦,那么法院如何在立案以及审判过程审查是否支持利息呢?根据实务经验,法院如果审查确认以下事实,就会驳回起诉:

  1.原告曾在第一个起诉本金的案子里,主张过利息;

  2.原告曾在第一个起诉本金的案子里,明确表示放弃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