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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抵押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撤销空抵押

发布者:余金龙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563人看过

  作者: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余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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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常年在债权追索案件的实务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奇怪的逃债现象,包括笔者的当事人也经常用到的一种逃避债务的手段,俗话叫做“空抵”,也就是所谓的,没有债权内容的空抵押。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第三人签订虚假合同,产生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将自己的名下的财产抵押给第三人,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譬如,张三欠了李四100万,张三为了逃避债务履行,遂于好友王二商量,将张三名下一套房产虚假抵押给王二,双方签订相关虚假的借款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手续(甚至有的高明的债务人与虚假抵押权人为了做的更真实一些,往往还会假走账来产生虚假的债务关系)。因为基于抵押权所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可以排除一般的债权甚至是法院的查封,该房在处置时,所拍卖的价款也是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的。所以债务人和抵押权

  人恶意串通演出这么一出,已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

  之所以产生这种恶意抵押的行为,一方面是由于债务人的恶意逃债,最主要原因还是办理抵押手续的方便。一般办理房屋或者车辆抵押,只要按照办理窗口的要求现场办理双方签署一份格式合同就可以办理抵押手续了。登记部门不会去审查双方之间有无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重要原因是配合办理空抵的恶意抵押权人的违法成本低,一旦事后就算撤销了恶意抵押,那么恶意抵押权人最多是丧失了原本就无任何意义的抵押权,仅此而已,也不会和抵押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造就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空抵。

  下面我们来讲讲恶意空抵如何撤销。

  1、法律关系

  司法实务中如何撤销上诉虚假抵押呢?针对以上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知,如果债务人放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这种有害债权的行为;另一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根据实务经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此处的不合理的低价是指低于市场价的70%),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转让行为,回复原来的财产状态。

  那么如果债务人以抵押这种变相减少财产的行为讨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合同法释义》对上述七十四条之解释,债务人通过担保方式害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抵押、出质行为。可见,对该条的适用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文义解释。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故,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虚假抵押,在法律上是没有多大的障碍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起诉撤销抵押的诉讼时效问题。

  2、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七条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总结:申请法院撤销虚假恶意抵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规则。

  那么既然得知债务人虚假空抵,去法院起诉该去哪一级的法院起诉呢?

  3、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记住:是被告,也就是恶意抵押人的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下面我们再分析几个撤销抵押权的理论问题。

  4、诉讼分析

  (1)债务未届清偿期对行使撤销权之影响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行使期限未予届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影响如何?学术界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很难认定其有危害债权的意图,况且在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能恢复或增加。《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中“在清偿债务时”的表述常常被否定说支持者援引作为依据。持肯定说的观点则认为,撤销权不同于代位权,其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人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待债权清偿期届满,可能无法弥补债权人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债务履行期届满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故实务中通常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债务已届清偿期为前提条件。

  (2)撤销权行使之考量因素

  界定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债务人将自身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押之行为时,通常考量以下三个方面因素:

  一是对债务人向第三人设定抵押的基础债权之真实性进行审查。如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债务人向法庭陈述具体与第三人借贷事实过程时,会考量借款本金的数额、利息的计算、借款总额的构成、资金的来源以及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表述前后是否一致等因素,从而判断其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与第三人存在真实借贷事实。

  二是审查债权人的原债权是否附有特别的担保,如是否附有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留置物;以及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如是否存在障碍而致债权可能无法实现的情况。保证人的资产能力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价值足以清偿债权的,则很难视为债务人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是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审查,审查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后的责任财产状况,由债务人进行举证,以证明财产处分行为之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仍能满足将来到期的债权。已有财产不可能满足债权的,撤销权得以行使,反之撤销权不能行使。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因其将相关房产抵押给第三人而导致其丧失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则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通过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针对债权与抵押权分离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主张撤销分离之后的抵押权吗?譬如:张三向李四借款,但是李四碍于某种原因不想或者不能做抵押权人,故李四指示张三将抵押物抵押给第三人王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就此导致了债权与抵押权分离的情况。债权人为李四,而抵押权人为王二。那么借款人张三可以以王二跟其没由债务关系为由,主张撤销王二名下的抵押权吗?如想了解此种情况可网上浏览笔者的另一篇文章《疑难案件之如何处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案件》,阅览网址为:http://www.66law.cn/goodcase/2882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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