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法条对解除权行使的方式规定的是通知对方,但通知采用什么形式并没有明确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一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方寄送信件、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为保障交易安全,解除权的行使尽可能采取明示方式、书面通知。
对于法定解除、约定解除,解除权人在起诉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或者法定的催告义务,合同解除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解除权人不需要通过法院,可以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但合同法没有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作禁止性规定,尽管合同法规定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得出当事人不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结论。另外,解除人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法院及仲裁机构未必认可,此时合同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解除方自认为合同已解除并停止履行,事后被认定不具备解除权,解除权人必然要对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在现实交易中,很多情况下解除权人无法实际通知到违约方,如果将解除合同的方式仅限于通知解除,解除权人将面临着明知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损失,仍然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因此应赋予解除权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起诉时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诉讼前未通知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该规范性文件,也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解除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以解除合同,递交的起诉状中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和具体理由,合同自含有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起诉书等材料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实践中,即使出现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也可由法院对相对人进行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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