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维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吉林

姜维东律师

  • 服务地区:吉林-吉林市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1:59

  • 执业律所: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0091541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虐待罪及其刑事责任

发布者:姜维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320人看过举报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禁闭、有病不给医治、强迫从事过度过时的劳动、限制自由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上具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引起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虐待行为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多次进行的,具有一贯性、经常性、连续性。一般而盲,偶尔发生的饿饭、禁闭、殴打等行为不能构成虐待罪。3、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彼此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4、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加害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所以,犯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在此限。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吉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0091541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8869

  • 昨日访问量

    7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姜维东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