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吉林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船民一初字第8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A,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吉林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