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原审第三人C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XX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X,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男,1956年6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A,男,1960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第三人C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案外人吉XXXX公司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主张其与A亦签订了《林权转让协议书》,请求确认其与A签订的《林权转让协议书》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其与A签订的《林权转让协议书》,同时请求确认本案中A与B签订的《林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刚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芳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