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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交通肇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维东|时间:2020年06月19日|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某交通肇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吉0103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5月17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绕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次日被送至长春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4日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绕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A,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9时1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长春绕城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24km900m,与同方向行驶的TJ-02048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为A)追尾相撞,事故造成TJ-02048号重型普通货车拖拽火炮损坏,经认定,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4月16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某某赔偿原告中国XX车辆及火炮维修费用392257.74元,2015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于作出执行裁定,由于被执行人A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程序,现A某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达392257.74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已与中国XX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资格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情况说明,出院诊断书,病情摘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维修鉴定证明,火炮维修部件明细,牵引车维修部件明细,情况说明,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工作记录,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人A的证言,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并与中国XX已经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七条【非刑法性处置措施】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郑卫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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