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蒙汉森|时间:2022年12月16日|5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男,1968年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
原告A与被告贵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律师、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6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6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总工一职,月工资为15000元。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向原告发放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资,共计165000元。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均未果。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贵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6月到被告处担任总工一职,2015年原、被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但未约定原告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双方口头约定每月15000元工资,被告每月按时向原告发放工资至2017年1月。由于被告股东内部原因,被告的员工陆续离职,原告处理被告相关工作事宜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3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被告因官司原因被法院冻结账户,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拖欠原告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工资共计165000元,该欠条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2019年7月26日,原告向贵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被告拖欠工资事宜,因未能补全相关证据材料,贵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未予受理。2020年7月29日,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165000元,提供了欠条、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A劳动报酬165000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计2048元,由原告A负担267元,被告贵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81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9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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