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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主张对被执行人所欠税款在执行款中优先受偿是否予以支持?

作者:党胜土地拆迁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3次举报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HZ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DY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被执行人浙江DY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3640000元。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某区税务局向区法院发送《关于提请划转广州HZ有限公司欠缴税金的函》,表示广州HZ有限公司欠缴税款数百万元及滞纳金,请求保障税款的税收优先权并划转相应的款项。区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某区税务局主张广州HZ有限公司在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享有的债权3640000元优先用于缴纳广州HZ有限公司的税款,合理有据,予以采纳。区法院将上述事项告知广州HZ有限公司及其各债权人(已申请执行对广州HZ有限公司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广州HZ有限公司及其各债权人对上述事项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是否成立?

【律师说法】

党胜土地拆迁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田党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案中,广州市某区税务局在不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直接主张税款优先受偿的做法违反了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款分配,法律另有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55条。因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广州市某区税务局直接主张税务优先受偿不应支持,申请执行人广州HZ有限公司及各债权人提出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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