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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伤病关系

发布者:朱蕊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768人看过

交通事故中的伤病关系

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  朱蕊律师  手 机150 0961 0145

在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的治疗过程中,或因医疗机构的原因或因伤者自身原有疾患的原因,与在事故中的伤情共同发展,出现伤者身体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一个35岁的男性,身体健康,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左下肢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在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术后10个月胫骨的断端仍未愈合-----x线拍片显示断端清晰地骨折线。同时,左下肢术后较右下肢增长近2CM

由于骨不连,内固定用的钢板不能取出,二次手术无法进行;在这种时候,医院的过错是显见的----对患者骨折部位的复位距离太大,直接引起断端的不愈合。也导致患者因患肢增长而出现跛行。

这一例的医疗介入因素非常清晰,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毕竟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间期漫长且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笔者建议患者先行解决交通事故赔偿,待二次手术纠正骨折断端复位距离太大的问题之后,就后续的损失另行再诉。

还有一个案子也相当的有争议,拿来和大家一同探讨。

一个时年15岁的男孩子,骑自行车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势很重,就近送至当地最好的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遗有膀胱缺失,尿液储留腹腔的问题;当时其家人并未注意孩子的残疾与医疗的关系。交通事故的案件顺利结案。其母亲在解决孩子后续治疗的过程中,偶然从某一医生处得知孩子当时入住医院的时间,膀胱是正常的(有当时的片子为证),几次手术之后,当孩子出院的时间,复查的片子上面已经看不到这个器官了。

从这个时间开始(大约在2002年),他的家人开始向卫生局、卫生厅等各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因为事隔多年,这件事情通过行政部门没有任何进展。2005年,进入到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得知自己身体残疾的时间在2002年,且在2002年开始,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持续在相关各部门投递申请书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且得到了相关部门的书面回复。案件的实体审理由此进入诉讼程序之中。

随之启动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确定了医方的过错,有一定的过错,但没有明确参与度。可能鉴定机构考虑了医方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之下(事件已经经过了20年),以现在的医学水平衡量20年前的一次治疗,难以显示鉴定的客观和公允。而患方坚决要一个过错度的准确数据----否则没有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患方要求重新鉴定。

由于之前的交通事故案件已经诉讼且判决且执行,那么现在又出现了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解决呢?并且,医院有一定的过错,那么,医院过错之外的那一部分,又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因为患者一直处于治疗状态,经过北京某医院的专家几次手术,尿液储留腹腔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是患者终生需要使用医疗用品每天定时从人造尿囊里面吸出尿液)

在那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这个孩子是没有责任的。当时肇事车辆所在的公司早已歇业,人车均已无迹可循;就继续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后续出现的损失,法院按照医方30%的过错度判决了。患者上诉,但是无果。

2012年,患者又一次提起诉讼。这一次,是因为原先的判决判赔了患者未来20年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等损失,那么,20年之后,患者生命还在继续,所以,再次起诉。请求医院再次赔偿各项损失近600万元。

这是一起马拉松式的诉讼。患者生命力的顽强和维权的坚持绝非一般人所能够做到。

但是,当时的手术是怎么回事儿?如果以牺牲膀胱的代价换取生命的延续,你会选哪一个?1987年的中国西部城市医疗水准是怎样的?以20年之后的北京的医疗水准评价20年前的一个西部小城的一次外科手术,如何评价?以何评价?

真相无法还原。就像患者无法找回他的膀胱。

二审之后,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患者部分诉讼请求,判赔数额与其预期有很大的落差。

但是患方拒绝了这样的判决。案件进入到了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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