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帮你做事,不要你报酬,现在赔偿还要我自己给?”
“你自己来帮忙,受了伤,关我什么事?”
......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得知邻居、朋友或者熟人等在建房、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主动帮忙。
结果在帮忙中自己受伤,这种情况下,涉及多方主体如何担责?
由帮工人自己承担?还是被帮工人承担?还是二者或者多方共同承担?
此前,我就办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不过对方可不是熟人,帮工受了伤之后,联系赔偿问题反而推卸责任,联系不到相关责任人!案件经历一年多的时间,我帮李某获赔8万元。
1案情介绍
李某(化名)湖北孝感人,个体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7年6月,张某(化名)在某贸易发展公司买镀锌管,20吨。李某在公司揽活,张某就找李某去运货,货送到指定地点后付运费。2017年6月6号,张某要李某将钢材送到武汉市黄陂区某工程公司。钢材装卸不由李某负责,货送到某工程公司后,是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军(化名)收的货。在卸货过程中,帮忙下货的李某被整捆钢管砸到,而找李某运货的张某当时就在现场,没有参与卸货。事故发生后,张某将李某送到相关卫生院垫付相关检查费用。后期治疗中,李某经诊断为重物砸伤致左胫骨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相关治疗费需要1.8万元、误工期36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李某与张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张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李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是义务帮工关系。李某给这个工程公司也只送过一次货,帮公司卸货受伤,受伤后是委托送货的张某垫付了少量医疗费。到后面联系赔偿问题的时候,就直接联系不上了,当李某去找卸货的工程公司,公司也不予理睬。
最后无奈之下,找到我来帮他办理。
2案件办理难点及经过
2.1整个案件涉及的主体比较多且各主体之间又都很陌生,而本案办理的关键点之一就是先确定责任主体,也就是找谁赔偿的问题?
根据李某陈述的事实,首先需要确定各主体的信息,由于李某是第一次与张某合作运货,不知道张某是哪里人及身份信息情况;货物运到地址后,收货的公司也不清楚是哪个公司也没有挂牌公司名称;后经我两次前往事发地调查、走访,弄清楚了收货公司的全称。其次,需要确定李某与各主体的法律关系,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在弄清楚了本案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后,确定本案以义务帮工责任纠纷提起诉讼。
2.2需要确定受伤事实的经过,一是便于厘清李某在受伤过程中自身是否有过错;二是确定法院管辖。
由于李某是外地人,当时受伤时就只有工厂的几个人看到,别人也不愿意作证,后在向李某详细了解本案情况后,发现在医院治疗结束后,李某主动去找过工程公司赔偿由于当时没有人管,李某在现场报过警,于是带上手续怀着希望驱车2个多小时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了当时警方的出警记录,出警记录中写明“李某因2017年6月6日送货到某某地方卸货过程中不慎摔伤”,确定了案件的法院管辖和初步的事实。
2.3工程公司追加被告,案件扑朔迷离。
在了解清楚案件责任主体及法律关系后,准备相应诉讼材料及证据,起诉了工程公司,要求判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法院将相应法律文书送达工程公司后,工程公司申请追加钢材公司、委托运货的张某及实际使用材料的人为被告。但是由于法院一直联系不到三个被告,查不清本案的事实,案件一直无法进行,李某的赔偿也没有丝毫进展。
2.4峰回路转,案件终得解决。
案件一直停滞不前,多次催促法院案件进展,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了追加的三个被告,确定了开庭时间。庭审时,工程公司认为不是材料的所有人和实际收货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张某认为其是委托运输人即托运方不应当承担责任,钢材公司认为李某只是在场地内接活,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应当承担责任。材料实际使用人缺席庭审。
在没有一方愿意主动出来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结合案件的现有证据,就案件的责任主体、法律关系等向法庭详细发表代理意见,虽然材料的实际使用人缺席庭审,但结合工程公司提供的内部承包合同可以确定实际使用人实际上是工程公司的员工……工程公司是本案的收货方和钢材的所有人,那么根据义务帮工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帮工活动利益的享有者是工程公司,工程公司是本案的被帮工人,厘清了义务帮工的责任主体。庭审结束后,法官主持调解工作,最后经过调解,工程公司愿意赔偿7万元,张某愿意赔偿1万元,李某同意8万元解决纠纷并已获得全部款项。
案件由起初的主体不清、一分不赔到后面顺利获赔8万元,当事人对整个案件办理结果非常满意并赠送锦旗一面。
3.办案感悟
整个案件属于帮工主体责任纠纷,李某作为司机没有义务卸货,是帮公司忙。在卸货过程中受伤,所以接受帮工的主体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作为受害方,在受伤后要及时报警或者录音固定受伤的事实的证据,受伤后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具体损失金额后及时提起诉讼索赔;
作为接受了帮工的一方,如果不需要司机帮工务必要明确拒绝。
在李某的这个案件中,如果当时工程公司方不需要司机帮工,务必要明确拒绝。
因为即使只是主动帮忙干活,最后受伤,接受帮工方也要承担很大赔偿责任。
目前湖北人身损害案件从2020.1.1日起发生的事故,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这也意味着即使十级伤残在2020年1月以后,可能都会面临7万以上的赔偿金,“同命不同价”也将成为历史!
在义务帮工中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1、无论帮工形式是指使还是自发,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就不影响帮工事实的构成。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义务帮工人在帮工中受伤,自己存在一定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3、在受伤后记得第一时间取证。
义务帮工中,安全当然是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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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轻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