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劳务派遣业务之外包过程之中,若员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可向用人单位及派遣机构共同主张应承担的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
(2)鉴于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故当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用人单位理所当然地需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员工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派遣机构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严伟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