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若需签订借条或者发生借贷行为,无论借款如何运用,皆应当被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2.如果在借款时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知这笔借款确实被用于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经营,那么只要对方予以认可或者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就应该将其视作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3.如果在借款当时是由双方共同签署借据,声称借款将用于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经营活动,然而借款以后实际上却仅供其中一方人单独使用,当这一事实未曾向债权人明确说明并且未得到债权人的批准或者确认之时,即构成了擅自更改借款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无法律效力,因此,此类借款仍旧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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