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内出现首个“人体冷冻”实施案例,许多法律和伦理上的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在中国首例“人体冷冻案”中,展女士在她生命的最后时光里向丈夫表示,去世后愿意捐献遗体为社会做点贡献。当她被宣告临床死亡之后,丈夫作为亲属签署了遗体捐赠登记表,并参与人体低温保存试验项目。
对于展女士捐献遗体,需要哪些程序?涉及哪些法律及伦理问题?
首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本案中,展女士在生前自己向丈夫提出捐献遗体并冷冻保存。其是否签署书面的捐献意愿?如果展女士签署了书面的捐献意愿,那么其参与人体冷冻试验符合法律程序。如果自己生前并没有表示愿意捐赠遗体,家人也可在其死后将遗体捐赠,必须有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任何一个人代表其参与人体低温保存项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如果试验成功,人将“死而复生”,该试验涉及到生命伦理、是否违背生命循环的自然规律等问题。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应用包括以下活动:(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方法在人体上对人的生理、病理现象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进行研究的活动;(二)通过生物医学研究形成的医疗卫生技术或者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性应用的活动。像展女士死后其尸体加入人体冷冻试验,必须进行医学伦理审查。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对于冷冻人“死而复生”,法律身份如何确认问题,引起热议。笔者认为,我国医学和法律目前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因此展女士死亡后,其所有法律关系终结,复活后的人可视为一个新生个体,重新开始构建所有的法律关系。
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卢晓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