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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为地方立法提出建议谈起

2017年08月10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7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底颁布。此前,立法机关进行调研,向基层征求意见,其中有两个问题印象很深:一是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其他修改建议?二是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涉及司法活动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底颁布。此前,立法机关进行调研,向基层征求意见,其中有两个问题印象很深:一是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其他修改建议?二是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涉及司法活动,是否与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制度和司法解释相衔接、一致?是否科学可行?对此,本人提出了建议。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人认为,因为多数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其举证期限规定时限过长,不利于劳动者,故其规定应与民诉法一致。最终,《条例》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庭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关于第二个问题。本人认为,可以进行诉讼保全,但应考虑到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对用人单位正常运营的影响及社会的稳定性等方面。最终,《条例》将该条款删去。

本人作为律师,在《条例》修改稿调研时,依据多年实践积极发表见解,无疑为《条例》修改定稿提供了更专业、更充分的依据。

      201662日施行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第三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是对立法专业性不足的补充,会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适用性,也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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