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 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聘请的鉴定人,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针对原告所主张的赔偿,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针对专业的问题进行判断,运用医学、法医学等专业知识和技术,对涉案的医疗纠纷提供鉴定意见。由于法院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在裁判的过程当中,大多依赖专业的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因此在医疗纠纷中,医学的鉴定意见就显得相当重要,因为该鉴定意见作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主要证据,决定了审判结果。
当鉴定意见做出后,患方认为鉴定意见有瑕疵或严重依据不足,怎么办?
一、法庭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在医疗纠纷审理过程中,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单位以及鉴定人均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就是无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鉴定人是否签字、鉴定机构是否盖章
(三)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如听证会是否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是否回避等。
(四)鉴定检材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的检材一般是病历资料,而病历资料需要经过法庭质证、认证之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依据未经质证、认证的病历进行鉴定,则该鉴定意见可能因鉴定检材不真实而影响鉴定意见。
(五)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是否与病历记载的相矛盾,或者认定的事实是否有依据。
(六)鉴定方法、分析意见是否科学,依据是否充足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鉴定人员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的得出必须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而不是主观臆断。实务中,可以重点审查鉴定分析意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常规、护理规范、常规,是否存在自相矛盾,是否违背客观常识等等。需要审查如下内容:
1、诊疗事实之摘要是否存有问题
在鉴定意见书前半部分“病历摘要”或“检验过程”中,列举本次鉴定所依据的病史资料。应重点审查:①能否反映诊疗概貌;②引起纠纷之关键病史有无记载;③双方争议较大之病史有无记载。如果鉴定意见书中遗漏了较为重要之诊疗事实,且于其后的检验过程中也忽视了这一事实,就可能会得出与事实不符之结论。
2、审查“分析说明”——是否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是最为关键的内容。
(1)“科学化”的审查判断,即审查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技术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①该鉴定技术和方法有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②行业内有无相关技术规范;③该鉴定技术和方法是否为该领域多数专家所认可;④依公开发表之相关科学论著,是否存有观点之争,如有,则本次鉴定所依据科学理论的可靠程度,以及该领域多数专家认可情况。
(2)“规范化”的审查判断,即审查其检验过程是否符合司法鉴定规范要求,分析是否全面:①诊疗过程的分析说明,医方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过错及具体体现;②依据的鉴定技术和方法,是否“科学可靠”;③引用之科学理论,是否权威,是否存在断章取义之问题;同时,还应当注意“分析说明”有无遗漏应当予以医学评价之因素。
有的鉴定意见书会在这部分内容中,对医患双方的意见也一并进行分析,尤其是患方意见,因此,患方的陈述词以及听证会上的陈述至关重要。
3、“合理化”的审查判断。此之审查,重在分析其分析说明与结论是否一致。
二、申请重新鉴定
在医疗纠纷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申请重新鉴定十分常见。但是,法院允许重新鉴定的情形并不多见。实务中,要让法院否定原鉴定意见,只有通过上述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并形成书面的重新鉴定理由,以推翻旧的鉴定意见,达到让法官认可重新鉴定理由,准予重新鉴定。
但司法实践中,当医患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申请重新鉴定之后,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先要求鉴定机构进行书面答复,补充鉴定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前述程序之后仍然存在无法解释的疑点,法院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申请。
因此,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有:(1)要求鉴定机构进行书面答复;(2)申请鉴定机构补充鉴定;(3)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4)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