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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发症?医疗机构可以免责吗?

2017-04-11
2017年04月11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146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n什么是并发症?  并发症定义:是指在某种原发性疾病或者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性疾病或情况,或者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者情况。并发症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发性疾病本身的生理、病理过程

n 什么是并发症?

   并发症定义:是指在某种原发性疾病或者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性疾病或情况,或者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者情况。并发症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发性疾病本身的生理、病理过程、治疗过程中的诊断、治疗措施的实施、不当的医疗行为等都能导致并发症的发生。

n 并发症的法律特征

   1、并发症一般具有可预见性绝大部分的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医生对于一种疾病的诊断、检查、治疗、药物使用等诊疗过程中可能引发、诱发或者造成其他疾病有着相对全面、客观地认识,负有风险预见的义务。

2、并发症一般具有不确定性。并发症一般是可以预见的,并不是每位患者都会出现并发症具有不确定性,医务人员负有风险告知义务。

3、并发症一般具有可避免性不是所有的并发症都完全不可避免,对于可以逆转或者可以防范的并发症,医务人员可以根据患者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并发症的出现,或者在并发症出现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救治措施,以避免特定条件下并发症的发生。因此,医生负有风险回避义务和积极救治义务。

n 医疗机构可以免责吗?

   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免责,其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以及积极救治义务。具体表现为对于可以预见的并发症,是否已经预见到、并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对于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在发生之后,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n 医疗机构不能免责的情形

除医方证明已经履行了相应的风险预见义务、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而且在并发症发生时,采取了积极的救治义务,否则,医方不能免责。

   当然,对于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治疗的并发症,只要医疗机构在并发症发生时,履行了相应的积极救治义务,则医疗机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律师     卢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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