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71岁老人因洗胃窒息成植物人,医院负70%责任赔偿140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21:30,患者张某某因服用过量药物、伴呕吐、出汗3小时,由120救护车送入XX医院急诊科。患者系聋哑人无法正确表达,但能手势沟通。查体:神清,颜面潮红,周身有汗,心率146次/分,律齐,余正常。初步诊断为:药物中毒。
医院告知需要洗胃。洗胃时,置患者平卧位,并指挥四位家属控制住患者头部及四肢,洗胃过程中,嘴里不断溢出灌洗液。10分钟后,患者突然出现窒息、呼吸心跳停止。虽经抢救,心跳恢复,但因呼吸、心跳停止时间过长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患者一直呈昏迷状态。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
【律师分析】
1、在患者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口服催吐的方式,而医方直接采用风险较大的电动洗胃,抢救方案选择不当。
2、洗胃过程中,患者嘴里不断溢出灌洗液,证实医方操作不当,一次灌洗液过多,而致患者窒息。
3、洗胃应当采取左卧位,以防止灌洗液溢出窒息,而医方使患者置于被动平卧位,且家属发现溢液并多次提醒是否更换体位未果,致窒息发生。
4、在洗胃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面色、意识、瞳孔及生命体征变化并详细记录,但医方在电动洗胃的过程中并没有仔细观察患者的情况,没有使用心电监护仪监测生命体征,导致患者长时间窒息,直至面色青紫才被发现,严重延误治疗。
5、医方未考虑到患者属于聋哑人无法正常表达的特殊情况,要求家属控制住患者的头部和四肢,导致患者在洗胃过程中出现不适或窒息却无法用身体语言表达或反抗,存在过错。
6、患者入急诊时,仅心率过快,余无异常,且患者聋哑人无法表达,其药物中毒仅是家属的主观怀疑,医方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或药物浓度测定,再行对症治疗,其在一入急诊就采用洗胃治疗太过激进,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鉴定意见】
XX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家属代诉病史及入院时查体结果,医院初步诊断药物中毒等符合临床诊疗思维,及时清除体内尚未吸收的药物具有必要性,可以采取催吐或洗胃的方式进行。医院与患方签署“急诊科洗胃知情同意书”符合告知程序要求,但未予告知催吐的替代方案,存在告知不充分。现有病历中对于洗胃过程缺乏详细记录,但就现有病历及视频监控资料反映,医院在洗胃操作过程中对患者体位摆放及预防窒息的保护措施方面存在不规范。上述情况反映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洗胃过程中发生窒息经抢救后遗留缺血缺氧性脑损害结果具有相应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
1、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脑出血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主要;
2、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长期、营养期24个月,护理人数1~2人。
3、后续诊疗项目:a)呼吸道管理。b)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包括排便护理和排尿管理。c)预防感染的措施。d)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及用品。e)肠道内、外给予营养的措施。f)其他情况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XX医院的过错比例为70%,一次性赔偿患者护理费、护理依赖(5年)、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9年)、护理用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