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肠切除术后直肠阴道瘘,医院同等责任赔偿27万元!
【基本案情】
患者因在外院肠镜示直肠癌入医院。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直肠部分切除术+腹腔镜下乙状结肠部分切除术+腹腔镜下腹腔粘连松解术+腹腔镜下腹腔粘连松解术+经尿道膀胱镜输尿管导管插入术。病理示:原病变处未见肿瘤残留。
术后患者持续发热,多次入当地医院抗感染治疗。术后一月余,患者大便从阴道流出,行电子结肠镜示:直肠阴道瘘。在全麻下剖腹探查术、腹腔黏连松解、肠粘连松解、横结肠双腔造瘘术。后被告知因粘连严重,后期结肠难以还纳。
【律师分析】
(一)患者认为其在外院病灶已完全切除,而医方在术前对手术的必要性或手术适应症未做充分评估,术前评估不足。
(二)医方术中未做快速病理,以明确病变性质,以制定针对性的手术方案,而术后病理均未见肿瘤残留、切缘均阴性,充分证实被告医院行扩大手术,不符合诊疗规范。
(三)手术操作不慎,导致吻合口瘘。
(四)患者术后即出现发热,而医方仅给予退热处理,未积极查找原因,延误直肠阴道瘘的早期诊断及治疗,导致严重粘连,无法修补,只得行造瘘术,且后期结肠难以还纳的严重损害后果。
【鉴定意见】
患者术后发生不良后果(结肠造瘘、吻合口狭窄与直肠阴道瘘)与多种因素有关(患者自身因素、肿瘤本身及手术的相应操作等密切相关),医方术前未进行肿瘤分期准确评估,未开展MDT讨论,术后观察、预防直肠阴道瘘措施不力是不良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判定医疗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过错参与度为45%~55%(建议50%)。
被鉴定人伤残程度为五级、七级,建议多级伤残指数0.65。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0%,支持10年护理依赖,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非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