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射频消融术致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须安装心脏起搏器,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6日,原告王某某因发现心动过速2年余入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室上性心动过速。
7月29日,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心内电生理检查+普通室上性心动过速射频消融术+临时起搏器置入术,术中出现Ⅲ°房室传导阻滞,立即予心室起搏90次/分,予地塞来松20mg静推,甲强龙200mg静点,丙种球蛋白20g静点治疗,并置入临时起搏器。
术后交界区心率50次/分,因起搏器处渗血,于7月30日拔除临时起搏器。
后患者多次复诊,心率波动于35-48次/分,平均心率40次/分,三度传导阻滞,预择期行永久性起搏器植入。
【律师分析】
1、患儿“偶有发作,每年3-4次,每次持续约1-2分钟,可自行缓解”,无症状,射频消融前没有告知先用药物等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足。
2、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在行射频消融术时操作不审慎,导致原告出现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严重心律失常,不能维持正常心率,后期势必须安装永久起搏器,给原告的机体造成重度损害。
3、患者射频消融术后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心率30-40次/分,为重度心律失常,有安装永久性起搏器的手术指征。
【鉴定意见】
1、患儿具有行射频导管消融治疗适应证。但病历不能体现医院就药物保守治疗向患者家属充分告知说明,告知其不同治疗方案的优劣供其选择。
2、放电中未能及时发现先兆表现是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的重要原因。
3、根据手术记录记载的术中情况,患者术中出现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与其射频消融操作存在直接相关性,表明医院存在未能充分谨慎操作的不足。
结论:
1、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为同等原因力。
2、被鉴定人心脏射频消融术后遗留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具有永久起搏器植入术适应证,目前尚不适宜评定其伤残等级,若后期行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则其致残程度可评为六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XX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0%,本次诉讼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不包括伤残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患者“若后期行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则其致残程度可评为六级伤残”,关于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用,可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