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产科医疗纠纷‖分娩致患儿羊水吸入窒息死亡,医院赔偿28余万!
【基本案情】
4月29日15:27,患者王某某因宫内孕40周4天一胎、无产兆入XX医院住院治疗。产前检查均显示正常。诊断为:1、宫内孕40周4天G3P0LOA待产。
5月2日8:05,给予普贝生1枚促宫颈成熟,16:30,宫颈扩张1cm,16:45,给予分娩镇痛,18:30宫颈扩张10cm,给予人工破膜,羊水色清,30ml(?),后19:19、19:29宫缩增强,胎心时有降至100次/分且断续,19:41顺娩一足月男婴,Apgar评分1分钟、5分钟、10分钟均为10分。
20:08,患儿出生后27分钟,出现青紫波及颜面及周身,给予清理呼吸道后,给予正压通气,血氧波动于40%-60%之间,20:15给予气管插管后转入新生儿科,诊断为: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2、新生儿呼吸衰竭等。20:53,突发心跳骤停,5月3日0:07,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鉴定报告:患儿符合羊水吸入呼吸衰竭死亡。
【律师分析】
1、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及时明确诊断新生儿窒息,及时清理吸入的羊水及胎粪,并积极救治,存在过错。
2、原告长时间宫缩过强,未予处理,导致胎儿宫内窘迫。
3、未详细记录宫颈扩张情况,观察及记录存在不足。
4、胎心监护图显示胎心已有下降至100次/分,应尽快分娩或剖宫产终止妊娠,而被告怠于积极处理,导致胎儿宫内窒息。
【鉴定意见】
1、胎心监护显示多次减速波且伴强烈宫缩,故不除外胎儿宫内窘迫;亦不能除外宫内窘迫吸入羊水的可能性。
2、对于胎粪吸入综合征可能,医方应迅速作出评估,尽早进行气管插管吸引。医方给予气管插管延迟,存在不足。
3、医方气管插管后无彻底清理呼吸道方面的描述,但却有正压通气的表述,医方存在不足。
医方在对患儿的诊疗行为中存上述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按30%过错比例,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余万元(非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