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医案说法‖71岁老人腰椎间盘狭窄术后感染死亡,医院赔偿45万!
【基本案情】
11月6日,患者李某某因腰椎管狭窄症入XX医院住院治疗。11月9日,在全麻下行L4、L5椎板切除+L3/4、L4/5间盘切除+神经根减压+L3/4、L4/5椎间CAGE+L3-S1椎弓根固定+后外侧植骨融合术。
术后头孢呋辛钠用药三天,11月16日在引流量80ml情况下拔除引流管。11月17日,T 38.5℃,给予饮水,泰诺林缓释片口服,嘱观察,未予特殊处理。在未查明发热原因的情况下,当日即让患者出院。
11月19日,患者因腰椎术后10天、切口渗液并高热2天、体温高达39.3℃,再次急诊入住被告医院。诊断为:腰椎术后感染、感染性休克。
入院后,患者感染持续加重,被告先后于11月20日、11月25日、12月4日、12月9日、12月15日、次年1月6日六次为患者行清创引流术。11月24日血培养示大肠埃希菌感染,术中取分泌物细菌培养示大肠埃希菌感染。1月6日,行颅脑MRI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且颅内积脓,清创引出黄色浑浊脑脊液,细菌培养:粪肠球菌。术后患者昏迷,转入ICU,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
2月24日因腰椎术后感染、感染性休克、中枢系统感染死亡。
【律师分析】
1、腰椎间盘突出系常见病,其手术技术成熟、简单,且为无菌手术,由于医方手术操作导致患者术后出现手术部位感染、全身感染及感染性休克等严重感染,存在明显过错。
2、在引流量较多,不具备拔管指征的情况下,过早拔除引流管,导致引流不畅,感染加重。
3、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均没有对引流液的性质、颜色及量详细记录,说明被告没有密切观察病情。
4、在患者第一次出院前出现高热,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查明原因,导致患者两天后因感染性休克再次急诊入院,延误治疗。
5、术后抗生素用药时间不足,且大剂量激素应用,导致感染播散。
6、在患者因感染加重再次入院后,多种院内或耐药菌感染,虽经多次手术清创、多种抗生素反复应用,仍存在感染控制不力,继发中枢系统感染、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充分说明医方抗生素用药不规范,违反抗生素应用指导原则。
【鉴定意见】
医方术后为被鉴定人拔出引流管并予伤口深缝后,次日出现发热,不能除外与医方操作不规范的相关性;被鉴定人发热后,医方未予重视,没有查找发热原因并及时治疗,亦未交待手术可能感染的相关风险,反而给予被鉴定人常规出院,与被鉴定人手术部位严重感染相关;另外,根据医方拔管记录:在拔出引流管后,给予深部缝合没有相关消毒记录,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不排除与次日出现发热的相关性;在被鉴定人两天后急诊入院,医方诊断感染性休克给予抗菌治疗力度欠妥;在被鉴定人颅内感染经过脑室引流及敏感抗菌素治疗后,病情明显好转,医方拔出引流管并停用抗菌素,被鉴定人病情反弹,救治困难;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至同等原因。
【法院调解】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71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