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字:颅内动脉狭窄脑梗死支架置入术抗凝药物急性脑梗死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1日,患者钱某因左侧肢体无力3年、头痛伴视物模糊1年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脑梗死、左侧大脑中动脉狭窄。入院时神XX,精神好,四肢活动自如。
4月16日,在局麻下行全脑血管造影示: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重度狭窄。4月24日11:40,在全麻下经右侧股动脉穿刺置管行脑血管造影术+左侧大脑中动脉支架置入术。4月28日8:00,患者出现右侧肢体无力,言语不能,颅脑MRI示: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检查途中出现一次尿便失禁。9:30,急诊行脑血管造影+左侧大脑中动脉支架取栓术。
6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侧大脑中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术后血栓形成、急性脑梗死、卒中后抑郁等。出院情况:言语欠流利,右上肢肌力近端1级,远端0级,右下肢肢体近端1级,远端0级。
【律师分析】
1.医方未在术前对颅内血管及自身技术水平、经验等进行综合、客观评估,评估不足。
2.医方选择的支架在长度和直径上是否适宜,同时不排除支架植入操作不审慎的因素,导致支架内血栓形成。
3.患者术前及术后应用抗血小板药物不规范,导致支架内血栓形成。
4.患者术后已经出现新发神经系统症状,医方未积极行相应检查(如DSA)对颅内血管进行评估明确诊断,延误治疗。
【鉴定意见】
1、术前术后应用抗凝药物的剂量不足,不能有效的防止血栓的发生。
2.术中支架植入不合适或观察不到位,造成再次堵塞,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鉴定结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患者目前情况的伤残程度属二级,赔偿指数考虑为90%。患者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可考虑为长期护理,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有临床医嘱的可遵医嘱适当增加至2人。
【鉴定人出庭陈述】
医患方双方均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坚持鉴定意见,其过错比例应当考虑轻微责任的上限。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认定医院的过错比例为20%,并支持护理依赖20年,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余万元。
医疗律师点评:
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法院一般会综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依赖年限,一般为五年。患方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二十年护理依赖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