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XX年10月份,XX公司主任王某某代表公司让一直给该公司提供劳务的汤XX,给公司找人对车间进行改造修缮,汤XX便给公司找了本案受害者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来提供劳务。12月5日16:00左右,赵某某在车间屋顶进行修缮工作时,因屋顶石棉瓦破裂跌落摔伤致骨盆多处骨折,入XX医院住院给予保守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2天后因胸闷、喘憋又入另一家XX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突发呼吸困难、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报告】
肺脂肪栓塞、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分析:死者有多发性骨盆骨折,骨折损伤可导致骨髓腔内脂肪细胞破裂,释放脂肪滴,脂肪滴由破裂的骨髓血管窦状隙或静脉进入血液循环,引起脂肪栓塞。脂肪滴从静脉进入右心,再到达肺,导致肺脂肪栓塞。肺脂肪栓塞可严重影响其呼吸和循环功能,当栓塞面积较大时可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引起死亡。本例死者双肺组织内弥漫性小血管内查见苏丹III染色阳性的脂肪滴,出现了大面积肺循环受阻,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诉讼经过】
死者赵某某的继承人作为原告,将汤XX及XX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汤XX询问笔录、证人李某某、周某某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赵某某在雇佣过程中根据汤XX的指示作业导致摔伤致死的事实,亦证实汤XX未提供安全措施、无相关资质。
被告提出了摔伤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结果:被鉴定人赵某某因外伤致骨盆多发骨折后引起肺脂肪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损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追加上述两医院为共同被告,因两医院不属于本案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汤X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5000元(根据当地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按全部责任赔偿),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体会】
思路决定胜算!
接案时,作为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运用医疗法律思维,对案情进行分析,针对患者在住院期间突发死亡,死亡原因不能明确,势必影响案件方向及案件结果。与家属沟通,家属采纳了我的意见,选择尸检。尸检结果显示由于骨盆多处骨折导致肺脂肪栓塞死亡,死亡原因明确,于是选择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不出所料,被告提出摔伤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进行鉴定,根据尸检结果,鉴定为摔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证据,证实两被告未提供安全措施、无相关资质等,法庭均予以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是一例非医疗纠纷案件,但涉及医疗专业问题,以及因具备医疗法律思维,分析案件思路清晰,最终获得最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