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A、B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03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XX02民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1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3年10月2日生,...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XX02民终1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1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以上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XX医院,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78年2月14日生,满族,该院副主任医师,现住唐山市路北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C、D、唐山市XX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路北区人民法院(2018)XX0203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A于2017年2月21日,以“查体时发现右肺上叶结节3日”为主诉入住被告唐山市XX医院,初步诊断:右肺上叶结节、高血压病3极(极高危)、心律失常、室性早搏,经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17年3月13日在全麻下行“胸腔镜辅助下右肺上叶切除淋巴结清扫术,术后因血压不稳定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但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患者家属于2017年3月31日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出院当日患者死亡,经原告委托,以被告唐山市XX医院对患者A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该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类型进行鉴定,2018年7月16日,北京XX出具的京正司鉴【2018】临医鉴字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报告分析说明中对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一项中认定,患者A于2017年2月21日以“查体时发现右肺上叶结节3日”为主诉入住被告唐山市XX医院,入院后医方依据其主诉、查体及外院胸部CT等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右肺上叶结节、高血压病3极(极高危)、心律失常、室性早搏”成立,经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并给予抗感染,改善肺功能等措施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所患疾病有行手术治疗的手术适应征,入院后经行心脏超声、肺功能检查提示患者左室舒张功能减低、肺功能较差,且患者存在输血过敏反应,手术风险较高,医方对上述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同意书中关于手术风险向患者家属告知不足,存在过错,其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与该患者术中及术后出现相关手术并发症、病情进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于2017年3月13日在全麻下行“胸腔镜辅助下右肺上叶切除淋巴结清扫术”,术中发现患者胸内广泛粘连,肺顺应性较差,出血较多,血压降低,循环难以维持,医方术中未将继续手术的风险向患方进行告知以征求患方意见,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该患者术后病情进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术后患者血压不平稳,转入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治疗,入科后给予补充红细胞、呼吸机辅助呼吸、抗过敏、营养支持、抗感染等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其后根据患者颅脑CT、胸部CT、血常规、胆汁细菌培养等辅助检查结果,给予调整抗生素、补液、维持血压、保护肝肾功能、营养心肌等治疗符合患者病情所需,但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患者家属于2017年3月31日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出院当日患者死亡,死亡原因考虑为肺癌,对被告方的医疗过错与该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一项中,因该患者死亡后未作尸检,其死亡原因目前尚不能完全明确,根据其病史、疾病发生、发展过程,结合有关医院的辅助检查结果,考虑其死亡原因为右肺上叶鳞癌手术后并发双肺感染、大面积脑梗死、感染性休克等并发症最终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所患疾病(肺癌)的特点及诊治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该患者所患基础性疾病(高血压、心律失常)对其疾病发展存在不利影响,上述因素是导致该患者术后出现多种并发症、病情进展及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医方对上述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术中未将继续手术的风险向患方进行告知的医疗过错,上述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及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治效果,与该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参与度)应为次要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唐山市XX医院对患者A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该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参与度)应为次要因果关系,经查,A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B、长女C、次女D、长子E,因医疗损害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药费113104.66元(住院费106316.66元+外购药6788元)、病历复印费208.9元、伙食补助费1560元(40元/天×39天)、死亡赔偿金244384元(30548元/年×8年)、丧葬费32633元(65266元/年÷2)、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2683.67元(58540元/年÷12月÷30天×39天×2人)、鉴定费18000元、参与殡葬人员误工费1673.8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损失总计445248.09元,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XX出具的京正司鉴【2018】临医鉴字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事实清楚,分析说明理由充分,本院应予采信,患者所患疾病有行手术治疗的手术适应征,入院后经行心脏超声、肺功能检查提示患者左室舒张功能减低、肺功能较差,且患者存在输血过敏反应,手术风险较高,医方对上述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手术同意书中关于手术风险向患者家属告知不足,存在过错,其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与该患者术中及术后出现相关手术并发症、病情进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该患者死亡后未作尸检,其死亡原因目前尚不能完全明确,根据其病史、疾病发生、发展过程,结合有关医院的辅助检查结果,考虑其死亡原因为右肺上叶鳞癌手术后并发双肺感染、大面积脑梗死、感染性休克等并发症最终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所患疾病(肺癌)的特点及诊治过程中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该患者所患基础性疾病(高血压、心律失常)对其疾病发展存在不利影响,上述因素是导致该患者术后出现多种并发症、病情进展及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医方对上述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术中未将继续手术的风险向患方进行告知的医疗过错,上述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及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治效果,与该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参与度)应为次要因果关系,对被告医院承担赔偿系数双方庭审中均认可为30%,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A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遂判决:一、被告唐山市XX医院赔偿原告A、B、C、D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3574.43元[(445248.09元×30%)+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原告A、B、C、D负担1328元,由被告唐山市XX医院负担1496元, 判后,A、B、C、D、唐山市XX医院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A、B、C、D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根据“赔偿系数双方庭审中均认可30%给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承担40%比例的过错责任,2.死亡赔偿金中赔偿年限计算错误,患者的出生日期应当按照身份证及户籍上记载的出生时间1946年10月5日为准,计算赔偿年限为10年,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唐山市XX医院答辩称:1.一审法院判决工人医院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中,患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患者的出生日期是1945年,患者死亡日期为2017年,终年72岁,死亡赔偿金计算8年符合法律规定, 唐山市XX医院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手术前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该部分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司法鉴定意见书第6页确认上诉人对患者的诊断成立,给予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并给予抗感染、改善肺功能等措施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所患疾病有手术治疗的适应症,医方选择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2.患者一直住在监护室,全程由医护人员护理,一审法院却按照2人护理标准给予支持即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且护理人员工资数额认定过高,3.赔偿数额计算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计算在总损失数额里乘以30%,最后又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属于重复计算,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A、B、C、D辩称:1.《鉴定意见书》已明确上诉人在术前存在过错,其将术前部分医疗费剔除及不承担相关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事实上护理人员都在病房外等待相关事宜,属客观实际需要及护理人员的实际务工损失,按河北省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5266元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应当更高,一审判决按58540元/年计算并不高,3.一审判决上诉人实际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000元并不高, 二审庭审中,A、B、C、D向本院提交:证据一,A身份证、户籍注销证明,患者出生日期为1946年10月5日,证据二,结婚证一张,年龄是24岁,结婚日期是1971年7月24日,推算A出生于1947年,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唐山市XX医院发表质证意见称:该三份证据不是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不应被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北京XX出具的京正司鉴[2018]临医鉴字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应予采信,鉴定结论为唐山市XX医院过错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次要因果关系(20%-40%),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唐山市XX医院承担赔偿系数为30%,故一审判决判令唐山市XX医院承担的赔偿比例为30%并无不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因上诉人A、B、C、D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显示死者E的出生日期为1945年12月,故一审法院按8年计算赔偿年限亦无不妥,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一审法院存在重复计算,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令唐山市XX医院给付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总数为26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不再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1元,由唐山市XX医院负担1068元,由A、B、C、D负担1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贺莉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玫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卢晓燕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1918 积分:6510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卢晓燕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卢晓燕律师电话(1501145529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011455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