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林某诉XX医院急性胰腺炎、颅内感染误诊肝损害、精神疾病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
【关键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肝损害 腹部感染 脑梗塞并脑疝 死亡
【案情简介】
5月13日,患者因腹胀、纳差、乏力、尿黄1周入XX医院(以下或称医方)就诊,诊断为:肝损害、腹水、腹腔感染。查体:T39°C,精神恍惚,扶入病房,全身皮肤黄染,腹肌略紧,压痛、反跳痛(+),肝区叩痛,移动性浊音(+),双下肢凹陷性水肿。给予II级护理,头孢唑肟钠2g抗感染、激素等治疗。
【案情分析】
(一)医方未依据诊疗常规,积极查找引起“肝损害、腹腔感染”的病因,针对病因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也未对“肝损害”作出详细的鉴别诊断,仅依据肝胆胰脾肾彩超及生化,即诊断为肝损害,延误患者治疗,致使患者病情恶化、死亡。
肝损害的病因有感染(病毒感染、胆道感染、全身或局部感染如胰腺炎、肺部感染、颅脑感染等)、药物、各种原因导致的缺血等引起。
《外科学 下册》第3版 赵玉沛主编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第603页 急性胰腺炎“诊断标准 确诊至少需要以下3项标准中的2项:①与其相一致的腹痛症状;②血清淀粉酶和(或)脂肪酶≥正常值上限的3倍;③符合急性胰腺炎的影像学特征。”“重度急性胰腺炎:具备急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和生化改变,且伴有持续的器官功能衰竭(持续48小时以上、不能自行恢复的呼吸、心血管或肾功能衰竭,可累及一个或多个脏器)”。
结合患者症状、体征、相关辅助检查及肝功能的分级标准,应初步考虑为重症感染(WBC20.07×109/L)导致急性重度肝损害,肝功能C级。分析其感染的来源,结合各项肝炎病毒检查均为阴性,患者发病急,高热、有腹痛病史、腹水、肝功能化验指标高、精神神经症状等,首先应考虑感染来自腹部,因急性胰腺炎患者大多伴有急性肝损害,且急性胰腺炎其炎症波及全身,引起各个功能脏器的损害,应首先考虑急性重症胰腺炎。其次,还应排除重症胆道梗阻性感染或其他重型全身感染如支原体肺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脑部感染等,值班医师应当尽其应有的注意义务,给予患者行腹部、胸部、颅脑CT,急查血淀粉酶、尿淀粉酶及发热三项,以排除引起感染的可能因素,并行诊断性腹腔穿刺,并涂片镜检或细菌培养,据此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二)医方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患者出现的精神、性格行为改变,盲目、草率的诊为精神分裂症,给予损伤肝功能的药物奥氮平治疗,导致误诊误治且掩盖症状,CT等检查不及时,未及时明确诊断,未及时有效的治疗,以控制病情,导致患者全身重要脏器重度感染、衰竭而死亡。
《内科学》第八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第436页 肝性脑病“诊断与鉴别诊断 肝性脑病的主要诊断依据为:①有严重肝病和或广泛门-体侧支循环形成的基础及肝性脑病的诱因;②出现精神紊乱、昏睡或昏迷,可引起扑翼样震颤;③肝功能生化指标明显异常及(或)血氨增高;④脑电图异常;⑤心理智能测验、诱发电位及临界视觉闪烁频率异常;⑥行头部CT或MRI排除脑血管意外及颅脑肿瘤等疾病。”“对有精神病状患者,了解其肝病史记及检测肝功能等应作为排除肝性脑病的常规。肝性脑病还应与可引起昏迷的其他疾病,如糖尿病、低血糖、尿毒症、脑血管意外、脑部感染和镇静药过量等相鉴别”。
《内科学》第八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第436页 肝性脑病“慎用镇静药及损伤肝功能的药物,镇静、催眠、镇静药及麻醉剂可诱发肝性脑病,在肝硬化特别是肝功能减低时应尽量避免使用”。
《新编药物学》第17版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第259页 奥氮平“不良反应:常见的不良发应有嗜睡和体重增加”“禁忌症:慎用于有低血压倾向的心血管及脑血管患者、……肝功能损害者”。
本案中,患者出现精神、性格行为改变,值班医师应当首先排除肝损害所致的神经、精神症状,通过检查血氨、脑电图及诱发电位以明确诊断是否为肝性脑病;其次,排除颅脑疾患或其他器质性疾病所致,可行颅脑CT或MRI等检查予以排除,而值班医师未进行以上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仅仅依据患者既往有焦虑病史,盲目、草率的请精神科会诊,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该次患病出现的精神及性格行为异常等症状与以前出现的抑郁、焦虑等症状截然不同(由2014年3月10日患者在医方处就诊的门诊病历1份及90项症状清单1份佐证),患者家属也多次将该情况告知主管医师。但主管医师不听取家属意见,不做其他排除性检查,武断应用损伤肝功能的药物奥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
事实上,患者一入院即出现精神、性格行为改变,值班医师未根据此时患者病情状况,详细分析导致出现精神、神经症状的可能因素,便草率、盲目地请精神科会诊,诊为精神分裂症,给予奥氮平5mg口服,致使患者一直昏睡不醒,并掩盖精神、神经症状。直至入院后第四天(5月16日),值班医师才在患者家属的一再要求下,化验检查了血氨,为45 umol/L(在正常范围),此检查应当基本排除了肝性脑病引起的精神、性格行为改变,医方应当及时行颅脑CT或MRI等检查予以排除颅脑疾患或其他器质性疾病,但值班医师疏于应尽的注意义务,直至5月17日11:40患者出现昏迷时,才下了行颅脑及胸部CT 的医嘱,颅脑及胸部CT示:考虑大面积脑梗塞并脑疝形成,双肺感染性病变。
正如2015年5月20日10:30的病例讨论中分析,“根据颅脑CT及双肺CT,考虑真菌感染并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的可能性大”“血氨不高,考虑昏迷与肝功能无关。转肽酶不高,酒精性肝病不能解释。患者早期行为异常考虑酒精戒断及炎症均有关。酒精戒断后也可导致昏迷,但不出现器质性改变。昏迷考虑与脑梗死有关,考虑感染性疾病可能性大”。 但此时患者已出现了不可逆转的全身重要脏器的感染及衰竭,已“大面积脑梗死并全身性疾病且双侧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处于脑死亡状态”。
若此病例讨论在患者一入院即完善以上相关检查后及时进行,患者救治几率将大大提高。
由于医方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误诊误治,致使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以控制病情,导致患者全身重要脏器重度感染、衰竭而死亡。
(三)医方未按医疗规范应用抗生素控制感染,且应用大量激素,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二)给药剂量: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 “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1. 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从以上可以看出,患者从入院一直高热、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严重升高,医方应用头孢唑肟钠每日用量不足(包括每日次数及每次剂量),且未及时联合用药,亦未及时检查有无真菌感染,以抗真菌治疗,导致感染不能有效控制,感染性休克死亡。
(四)患者全身重症感染、急性重度肝损害及大面积脑梗塞并脑疝形成,医方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未医嘱病重,也未及时进行生命体征监测,且观察病情不及时,辅助检查不到位,延误治疗,直至患者昏迷死亡。
纵观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医方还存在如下过错:
1、医方辅助检查不及时。
5月17日,也就是患者入院第五天出现意识障碍时,才行发热三项化验检查,以排除支原体肺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该项检查在患者一入院时,就应及时进行,尽早明确诊断,医方辅助检查不及时。
2、医方未密切观察病情,未及时给予生命体征监测。
自患者入院后,值班医师未认真查体及观察患者,直至5月16日患者昏睡不醒时,主任医师才意识到患者病情危重,出现意识障碍,肺部出现感染,但此时医方仍未积极给予氧气吸入,未进行生命体征监测,未行胸部CT及颅脑CT检查,直至5月17日10时,患者双瞳孔已散大,四肢肌力、肌张力减低,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减弱,才给予吸氧、心电、血氧监测,改为一级护理,转ICU治疗,并行胸部及颅脑CT示:大面积脑梗塞并脑疝形成,双肺感染性病变,此时患者已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mm,无对光发应,四肢无自主活动,呈昏迷状态。
3、医方未积极给予有效治疗措施,包括积极抗感染治疗、纠正低蛋白血症、纠正凝血功能障碍、降颅压等治疗。
医方针对重症低蛋白血症,未及时给予白蛋白的输入,于5月17日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值班医师才下了人血白蛋白静脉输液的医嘱,医方治疗不及时。
综上,患者已全身重症感染、急性重度肝损害及大面积脑梗塞并脑疝形成,医方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未医嘱病重,未及时进行生命体征监测,且观察病情不及时,辅助检查不到位,延误治疗,直至患者昏迷死亡,医方存在明显过错。
尸检报告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毛霉菌病并大面积脑梗死、小叶性肺炎合并肺脓肿、肝硬化、肾脓肿并肾梗死。该尸检结果与患者症状及病情演变过程相符,而医方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只诊为肝损害,对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及全身重要脏器的重症感染存在漏诊漏治,治疗不当,延误病情,以致于患者重要脏器重度感染、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采纳观点:鉴定机构采纳了代理人的主要观点。
鉴定意见认为:
1、XX医院在使用广谱抗菌素抗感染同时使用糖皮质激素存在不当;
2、XX医院在使用奥氮平后,存在颅脑CT检查稍显不积极的瑕疵。
3、同时考虑到患者存在严重肝功能损害、腹水、腹部感染以及精神疾病等,病情严重复杂,预后不良,以及脑毛霉菌病较少见,即使积极进行颅脑CT检查亦难以改变其目前的死亡后果的因素。
综合分析,医院上述不当和瑕疵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因果关系,起到少部分作用。
【法院判决】
法院酌定XX医院责任比例为40%,患者的死亡赔偿金、护理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