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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XX医院未及时终止妊娠致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吸入综合征窒息死亡医疗损害赔偿案

2017年08月15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8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丁某某诉XX医院未及时终止妊娠致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吸入综合征窒息死亡医疗损害赔偿案【关键字】晚妊脐绕颈一周新生儿吸入综合征呼吸衰竭死亡【案情简介】10月11日9:45,患者因停经9+月、阵发性腹痛1...

律师观点分析

XX医院未及时终止妊娠致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吸入综合征窒息死亡医疗损害赔偿案

 

【关键字】晚妊 脐绕颈一周 新生儿吸入综合征 呼吸衰竭 死亡  

【案情简介】

10119:45患者因停经9+月、阵发性腹痛1夜入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B超(103日)示:晚妊单胎头位、脐绕颈一周。宫口开大2cm,胎心监护提示:反应型。诊断为:39+周妊娠、G3P1L1LOA、脐绕颈一周。

10125:40经阴道分娩一女婴,脐带绕颈一周,羊水III度污染(出院记录)。Apgar评分1分钟10分。

10126:12,给予氧气吸入。

10128:30,原告发现患儿全身苍白、无反应,立即通知医生,被告医院考虑为新生儿吸入综合征,给予吸氧、气管插管、复苏气囊心肺复苏等抢救。

10129:29,转儿科,入院诊断:新生儿吸入综合征、新生儿呼吸衰竭。继续给予复苏气囊辅助呼吸等抢救,于12:25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焦点

(一)院方明知羊水污染,助产时却未按医疗规范在胎儿娩出前给予清理呼吸道;助产不当,新生儿出生时吸入大量混有胎粪的羊水,导致新生儿吸入综合征。

(二)医生明知羊水污染严重,却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未密切观察患儿病情及生命体征监测,未积极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医方在患儿出现窒息时,未积极进行吸引等清理呼吸道的措施,未积极机械通气治疗,且未及时转院,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患者36周岁,高龄产妇,胎儿脐绕颈一周,医方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在入院时复查B超无法客观评估分娩前胎儿、羊水及透亮度、肠管扩张、胎盘及脐绕颈等情况密切观察患者宫缩、胎心、宫口扩张等情况无法客观地反映患者真实的产程情况;未针对患者产程时间过长、宫缩乏力,积极给予人工破膜、缩宫素等加强宫缩;且没有描记胎心监护图,无法评估胎儿宫内情况有无胎儿窘迫发生,是否需立即终止妊娠等,其不符合诊疗规范

【鉴定意见】

    采纳观点:鉴定机构采纳了代理人的主要观点

鉴定意见认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未尽充分告知义务;

3、未描记产程图,不符合医疗规范;

4、未监测产妇血压,监测不到位;

5、在第一产程,未按规范每一小时监测一次胎心,对胎儿监护不到位;

6、羊水有II度污染,提示胎儿有急性缺氧的风险,且产前一周B超检查脐带绕颈一周,医方是否应注意避免宫内窘迫及新生儿窒息,给产妇予以吸氧等措施,改善缺氧状态,医方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7、医方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1分钟、5分钟、10分钟分别进行评分,存在过错。

综合分析,医方上述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负共同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确定XX医院责任比例为50%,患儿的死亡赔偿金、护理费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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