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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19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B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B,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

律师观点分析

A、B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B,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XX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XX,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A、B因与被申请人中国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1民终6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A、B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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