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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惠民县X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19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7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B等与惠民县X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1621民初2501号原告:A,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惠民县X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1民初2501号 原告:A,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XX,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XX,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单位员工, 原告A、B与被告惠民县XX、河北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A、B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A、B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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