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惠民县X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1民初2501号
原告:A,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XX,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XX,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单位员工,
原告A、B与被告惠民县XX、河北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A、B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A、B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