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忠实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热点,这也体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过程中。作为起草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本人倾向于认定“忠实协议”有效。2007年她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明确主张,法律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虽是道德提倡,但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忠实协议”,法院应该支持。而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杜万华庭长却坚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忠实协议”的签订过程并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宜认定它的效力。
我们认为,“忠实协议”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必将给婚姻法当事人提供了追求美满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如果你真的需要这样一份“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给自己一个放心,不要过多考虑其效力问题,而是先签份这样的协议。或许等你真的需要的时候,“忠实协议”已经合法或被司法实践认可了;即使没有认可,手上有这样一份协议也没有什么不妥。但当事人也要正确看待“忠实协议”,他不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宝”,他可以维护合法权益,却无法对爱情作出保证。
下一篇
离婚后还能分割房产吗上一篇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