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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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

发布者:辛明珍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83人看过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新建的信头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的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光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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