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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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667人看过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司法解释对婚前一方出资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没有加于解释。并且,笔者找遍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此方面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卿卿我我、谈婚论嫁的两个人,买房时往往不会想太多,一方出资而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经常出现。


  有的人就单纯的套用婚前财产说,认为该不动产为登记一方所有;有的人坚持赠与说,认为尽管是一方出资,但房产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就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就是登记方的;有的人单纯认为谁出资谁所有,认为是出资方所有,而忽略了其他情况。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真的遇到此情形,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呢?下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部主任王幼柏律师从自己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谈起:


  一、王幼柏律师办理真实案例介绍:


  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了几个月的恋爱,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2013年5月,李某单独出资90万,在广州市萝岗区购买一套房产,因为恋爱时双方感情比较好,当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时,都以张某名义签订的。房产证于2014年8月底(婚前)办理下来,权属登记人为张某,张某为单独所有权人。


  2015年元旦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5年8月生下一子。婚后李某和张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孩子出生以后,因为突然多了一个人需要照顾,两个人经常因为家务谁来承担及其他琐事而争吵不已,最后甚至发展到打架。2016年9月,双方都不想继续这段婚姻,关于孩子抚养权,李某和张某协商一致,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对于离婚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最后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委托本律师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王幼柏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本案如单纯地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是不适用的。如果房产单纯归张某所有,对李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该套房产不论是首付还是婚后还贷皆是由李某一人承担;如果房产归李某所有,那么对张某也不公平,因为房产毕竟还是登记在张某名下;考虑到双方结婚是真实自愿的,只是因为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公平起见,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处理方法应当是,按照离婚时房产的实际价值,扣除掉没有还清的贷款,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补偿另外一方,没有还清的贷款由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继续还贷。


  三、理论研讨


  1、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本案中,首付款为男方李某支付,婚后还贷部分也是李某承担,按照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原则,如果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该归属于李某所有。但本案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张某名下,对此如何解释呢?


  李某认为,房产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1)自始至终,首付是自己所付,房贷是自己一人工资偿还,而张某为房子没有支付任何钱财;(2)任何人不能因为婚姻获利。虽然房产证名字为女方,但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并且回头想想女方婚前是有目的性的,张某有骗婚的嫌疑,如张某以结婚为目的占用房屋,从而赚取财产,那就不符合婚姻法的宗旨,也是不公平公正的。


  张某则认为,房产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1)因为李某在婚前喜欢本人,所以出资首付登记在本人名下,这是李某婚前赠与行为,并且没有欺诈、胁迫之情形,完全是李某个人自愿做出的行为;(2)本人和李某交往不存在骗婚的情形,完全是彼此喜欢才结婚。婚后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因此,房产应该归属本人所有。


  双方为此各执一词。


  本律师认为,此房产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且李某出资时,并没有书写赠与合同或者公证其赠与行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李某)明确表示该房产归属于登记一方(张某)个人所有。出于公平公正考虑,该房产考虑为夫妻共同财产适宜。


  其实,关于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批复。


  《会议纪要》之“(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该《会议纪要》认为此种情况的不动产,在离婚时不应只归一方所有,而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笔者认为,该解释弥补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有关房产归属的空缺规定,并且是我省高院的规定,完全可以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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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房产婚后还贷部分的财产划分问题


  因为李某和张某已经结婚,尽管婚后还贷完全是李某承担,但不影响其还贷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实,因此本律师认为,婚后还贷部分应该按照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看待,视为夫妻共同还贷,而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男方拥有房产产权,剩余贷款归男方归还,男方按照房产共有各半的分割原则,给女方经济补偿。


  五、经验总结


  从本案来看,张某和李某的想法都有极端。该案的正确判决得益于法院充分调查取证和吸取了广东省高院《会议纪要》的精神。


  需要提醒的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婚姻房产方面的法律规定就那么几条,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复杂得多。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古都是如此。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判决往往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绝对化应用,或单纯适用婚前财产,以登记制为原则,或单纯地考虑谁出资,以出资为原则。这两种原则如果绝对化了,都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妥善解决婚姻家事纠纷,也不符合婚姻家事复杂性的特点。


  以上案例,实事求是讲,女方并没有想通过婚姻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但现实生活中,不代表没有这样的真实案例发生。


  前不久,我们接待了这样的咨询,男方在婚前购买有一套房产,2016年认识了其现在的妻子,不久双方就坠入爱河。结婚前,女方要求男方房产加其名字,男方出于对女方的爱,于2017年7月加了女方名字。殊不知双方领取结婚证两个月后,女方即以各种理由,要求离婚。男方此时才如梦初醒,发现女方的真实意图。因此,万分焦急找到本律师咨询。本律师很赞成最高院吴晓芳法官的观点,任何人不能以婚姻为名义,来实现自己的敛财之梦。婚姻本来就是纯洁的,如果有人为了钻法律的空子,而谋取不良之财,这种梦想就让其梦断的好。所以对于客户的案子,我很乐观地告诉他,你妻子这个房产加名行为,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骗取不当利益。在加名两个月后即提出了离婚,完全可以判定其不良意图。你应该根据事实,据理力争。


  现实生活中,以上案例屡见不鲜。某些心术不正之人以结婚为幌子,骗得一方出钱买房,房产却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不久就申请离婚,要求独吞房产,让出钱一方既“伤心”又“破财”,这种缺德行径应当受到严厉谴责。本律师强烈建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可据此情形判令房产归实际出资方所有,以弘扬社会正气。家事无小事,风气正社会才能和谐。


  最后给各位朋友两点建议:


  (1)在恋爱期间,如果遇到婚前买房,另一方没有任何出资,要求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或者加其名字的情况,就应该谨慎一点。需要理性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如果认识时间比较短,双方感情不是很稳定或深厚,或者对另一方人品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建议房产不要加名,更加不要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如果双方感情确实比较好,对方人品也比较可靠,房产可以加名或者登记在对方名下,但也要保留当初买房所有的出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凭证、小票等,以证明房产完全是本人出资的事实。


  (2)爱情少些防备,婚姻少些算计,爱情才会更加甜蜜,婚姻才会更加稳固,这是本律师一直倡导的爱情观和婚姻观!但还是要记住,任何感情都要系上理性的弦。我们要做一个心底无私、坦坦荡荡的好人,但也不能做“东郭先生”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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