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朱x辉、中山xx精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辉,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代理人:李祖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xx精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玉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周x琼,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利**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x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山xx精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x辉称因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x辉提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x辉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减半收取为5元,共10元,由上诉人朱x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勇源

审判员  杨剑心

审判员  钟平春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婉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