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辉,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代理人:李祖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xx精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玉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周x琼,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利**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x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山xx精密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x辉称因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x辉提出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x辉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减半收取为5元,共10元,由上诉人朱x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勇源
审判员 杨剑心
审判员 钟平春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