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3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覃x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x飞,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桂连,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覃x华因与被上诉人蒋x芳、雷x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9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x华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蒋x芳、雷x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蒋x芳、雷x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事实认定有误,本案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赠与合同关系。2005年双方以合法的赠与方式废止了2002年的协议,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二、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十多年,蒋x芳、雷x飞从未有异议。现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蒋x芳、雷x飞丧失了胜诉权。三、1999年涉案房屋的土地用途经过政府的认定发放了房产证,说明房屋的居住性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案房屋的土地用途在赠与行为发生前已经明确,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认定赠与合同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四、蒋x芳、雷x飞也并非涉案房屋所在地村民,他们取得涉案房屋《集体土地房产证》并不合法,因此他们没有买卖和赠与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无效,但未确定合同无效的责任人,应判令由蒋x芳、雷x飞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