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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孙x俊劳动争议2016民终9307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终9306、9307号

上诉人[(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65号案原告、(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85号案被告]:孙x俊。

委托代理人:李祖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65号案被告、(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85号案原告]:广东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玲。

委托代理人:吴x明。

上诉人孙x俊因与被上诉人广东xx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65、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均有争议。

(一)入职、离职时间:上诉人于2013年3月12日入职,2015年6月30日离职。

(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500元。

(三)离职原因:被上诉人于2015年6月30日通过公司OA系统下发《关于对孙x俊同志予以辞退决定的通知》,载明:“原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孙x俊同志缺乏责任心,对青岛分公司的项目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失职情况,导致青岛分公司产生巨大经济损失。为避免出现同类事件,同时为加强各级人员管理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现对孙x俊同志予以辞退处理,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且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孙x俊同志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被上诉人就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提交以下证据:

1.《支付证明单》(填单日期均为2013年期间)若干张,每两张为一组,每组第一张支付证明单右上角原写明“冲x涛借支”,有出纳、复核、证明人、经手人等签名,后“代x涛”被涂改成“孙x俊”;第二张单的支付事由或品名、金额与第一张单的基本一致,右上角标明“冲帐-孙x俊”,经手人及部门主管处均由“孙x俊”签名,无会计主管、出纳、复核、证明人签名。

2.《佳兆业项目加班人工费情况说明》、工时登记单若干张。情况说明为打印件,其中载明有多加入人工费作为项目部生活费的情形(金额共计24697.5元),落款人为“代涛”,时间为2014年8月1日,末尾处有孙x俊手写“由于工期及甲方要求,现场多次组织加班,情况属实,但具体加班数量无法确认。2014年8月4日。”

3.《各种物品及费用明细表》(2013年9月17日),载明板房押金共计39000元,审批人处由上诉人签名;《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被上诉人向刘某生转账39000元,附言“三个活动板房押金”;《情况说明》载明板房押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返还费用共计33300元,本单实际费用为7800元”,由项目经理签名;《科目余额表》,载明其他应收款项:支付刘某生三个板房押金39000元。

4.《青岛分公司、各项目2014年12月盘点固定资产中丢失、损坏清单》(总金额为10319元)、《青岛分公司2014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公示》,其中上诉人就丢失、损坏物品的处理及如何避免损失扩大出具了具体意见,并经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签名确认。

5.财务管理制度节录,5.6.8载明:“禁止将他人的单据报销冲抵自己的费用,违者开除处分”;监察管理制度节录,第十二条中载明:“……虚报人工数量及虚报人工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班组违约责任。扣罚责任人2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降职、开除处分”;行政管理制度节录,第34.5.5.3.1规定:固定资产遗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按购置价依国家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折旧后赔偿80%,分管领导赔偿20%。

原审庭后补交证据6.上诉人借支明细(1085168.08元)、备用金借支审批表、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借);上诉人冲账记录明细(992352.42元)及相应的支付证明单、会计凭证(仅有原件并已退回xx公司)。

被上诉人提交以上证据拟证明:1.被上诉人已预付上诉人借支款约108万元,但上诉人交回票据已冲账的部分仅约99万元,另有篡改、冒用代x涛票据(见证据1)约6万元,至少侵吞公司财产9万元,其弄虚作假、情节恶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2.上诉人将不能报销的生活费以加班费的名义报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且上诉人事后为防止被人发现,居然另行伪造相关工时登记单。3.经上诉人审批后向他方支付了39000元板房押金,但租用结束后,上诉人一直未将对方已返还的押金返还公司,同时丢失、损坏公司固定资产上万余元。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同时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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