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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x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侵权 |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丰,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是广东省揭西县,系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好百家百货商店经营者,经营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彭边村彭西大街自编8号。

委托代理人:曾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x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慧,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x丰因与被上诉人福建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2月28日,福建xxx制衣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了第933429号“”注册商标。2002年1月8日,上述商标转让给福建xxx集团公司;2003年1月28日,上述商标转让给xxx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

2004年8月7日,xxx公司注册了第336841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

2002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在休闲服商品上的“七匹狼”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6月30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接受xxx公司委托对涉嫌侵犯该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北京xx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x娜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标识为“好百家超市”,由孙x娜购买皮带一条、袜子一双,取得编号为1038333号“收款收据”一张(收款收据上印章为:好百家超市收钱专用章)、凭证号为007490号“中国银联持卡人存根”一张、单号为0112182457155号“好百家超市”购物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的商品及取得的票据分别进行了拍照,将所购得的商品装入袋中粘贴公证处封条封存后交申请人保存。2012年7月20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作出(2012)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700号《公证书》,证明证物袋中封存的商品为孙x娜现场购买所得,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中国银联持卡人存根”复印件、“好百家超市”购物小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均保存于申请人处;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现场拍摄所得。公证附件显示:“收款收据”上记载“今收到312皮带一条、袜子一双,共20元;经手人:“好百家”,“收款收据”上的印章显示为:“好百家超市收钱专用章”;“中国银联持卡人存根”上记载“商户名:好百家百货商店,交易金额:20.00元”;“好百家超市”购物小票上记载“好百家超市嘉禾街彭西大街自编8号”,商品名称为“312皮带,单价8元;无条码商品,单价12元”;公证取证的商铺外观名称牌匾显示“好百家超市”。经查验,封存实物、票据的保全证据专用袋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经当庭开拆,可见内有皮带一条、袜子一双,皮带的皮带扣和袜子的外包装上均使用了七匹狼的“狼图形”标识,与七匹狼公司第3368418号“”和第933429号“”商标标识中的“狼图形”基本相同。七匹狼公司当庭指出,正品皮带做工精良,皮质手感细腻,价格在100元以上,皮带的正面、中端内侧、外侧均有七匹狼的图形和英文标签,皮带的中端内侧有真皮标志,皮带的吊牌上有合格证、服务承诺书、保养说明、生产厂家、价格标签等内容,服务承诺书中有防伪标签,揭开防伪标签上有防伪码,防伪码具有唯一性,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查询。被控侵权皮带皮质低劣,价格较低,没有吊牌,并非七匹狼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正品袜子销售价格有29元和39元两种价位,被控侵权袜子没有标明生产厂家,价格较低,并非七匹狼公司生产的产品。陈x丰不确认涉案商品是其销售的,但确认“收款收据”及印章是其开具和使用的,确认公证书所附的商铺外观照片是其实际经营的商铺。

诉讼中,xxx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4000元及公证费1000元。并提交了律师费(金额4000元)与公证费(金额1000元)发票各一张。

另查,陈x丰为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范围为零售:百货、酒、定型包装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10月5日)等,注册资本为0.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收款收据、中国银联持卡人存根、购物小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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